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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5 本會96年7月24日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3490號函釋示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之說明 [English]
本會96年7月24日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3490號函釋示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之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96.12.25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600501880號函

主旨:有關本會96年7月24日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3490號函釋示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屬「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之現金卡業務,於適用上是否有緩衝期限一案,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11月9日中信銀信運第96200069號函辦理。
二、經考量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既有客戶之權益,並兼顧銀行實務作業之調整,各金融機構原承作之舊戶部分得依原契約繼續使用至契約屆期為止,惟屆期辦理續借及承作之新戶則應依現金卡規定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四、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