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am sorry,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it will not be the proper use of the functions of the system
Goto Main Content
    :::
  • HOME > NEWS
2007.10.18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 [English]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96年10月4日決議通過「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實施。
上揭修正草案係金管會依據「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就「強化金控公司申請轉投資規範」所獲致之共同意見,並邀集十四家金控公司、相關公會、中央銀行及學者專家等產、官、學界代表討論所擬定。該作業管理原則內容包括申請轉投資、後續持股規劃及時程等相關作業審核程序,為符合該作業管理原則之實質規範意旨,爰將「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修正名稱為「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
該修正草案共計九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金控公司應提出成為被投資事業之最大股東且使被投資事業成為子公司之計畫:將成為被投資事業之最大股東且使被投資事業成為子公司之計畫及整併方案、資金計畫、購買方式列為申請書件。(修正草案第三點第二款第五目)
二、 加強資本管理以減少金控公司以子公司事先布局之爭議:增訂保險子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對該被投資事業之投資部位是否賣出或繼續持有之處理方案,如擬繼續持有該被投資事業之投資部位,應提出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持有之申請文件。(修正草案第三點第二款第七目)
三、 加強審查投資資金來源及加強內部人與相關人申報涉及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連結被投資事業股權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金控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重大訊息時,除應申報事實發生緣由等事項外,尚應於「其他應敘明事項」欄位中,載明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資訊。(修正草案第三點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四、 增訂金控公司對其大股東(董監事)之持股質押比率提出說明:金控公司最近半年全體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持股設質比率平均達50%以上者,持股設質比率達50%以上之個別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應提出倘因利率上漲或股價下跌致生資金週轉之因應方案,並提供予金融控股公司彙總分析其對公司經營之影響。(修正草案第三點第十四款)
五、 刪除原第四點有關金控公司轉投資自動核准機制:自動核准制之採行雖有利於差異化管理,惟金控公司轉投資案件為重大決策,審查時應再斟酌其投資計畫及影響,爰恢復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所規定之審核期間。
六、 對特定案件簡化申請書件: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有關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方屬重大事項之原則,增訂金控公司申請轉投資型態為:原已投資金額加計本次投資金額累積投資金額未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或為維持原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持股比率之現金增資、購買子公司之少數股權者,適用簡易之申請程序(即簡化應檢附之申請文件),以簡化行政作業流程。(修正草案第四點)
七、 不得擔任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之條件:金控公司購買股權計畫未達25%前,或未取得過半數董事席位前,其內部人不得兼任被投資事業(含其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但金控公司子公司無與所兼任事業同一子公司者,不在此限。(修正草案第五點)
八、 納入金控轉投資逾核准期限之處理方式:明確訂定金控公司經核准轉投資之投資期限屆滿,尚未取得被投資事業控制權者應提出後續規劃及時程。(修正草案第六點)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