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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4 金管會對持續推動二次金改之立場說明 [English]
金管會對持續推動二次金改之立場說明
鑒於近來外界對於政府推動二次金改提出許多的批評,因評論的內容很多係屬對政府推動金融改革政策的本意有所誤解所致,因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就近來社會大眾所關注的二次金改相關議題提出說明如下:
一、 二次金改有必要持續推動:
(一) 鑒於我國銀行家數過多、同質性高、獲利能力不佳,且欠缺大而好具有國際競爭力之金融機構,而我國亦面臨公股銀行的市占率偏高,金融市場效率有待提昇等結構性問題。故政府於90年起推動一系列的金融改革,並在尊重市場機制及提升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原則下,推動金融整併並已具相當成效,爰有必要持續推動金融改革。
(二) 金管會及財政部將依據行政院93年11月通過之「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方案」及95年9月通過之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2007-2009)「金融市場套案」之「銀行市場結構調整」計畫繼續推動金融整併,該計畫係二次金改之延續,並作為繼續執行金融整併政策的遵循方針。
二、 金融改革以「除弊」與「興利」並重:
金融改革是一項長期工程,無法一蹴可成,必須持續推動,並因應市場環境之變化,作滾動式檢討。金管會將持續以「除弊」與「興利」並重,作為推動金融改革之原則,並在尊重市場機制之前提下,營造公平透明化的整併環境,排除併購法令障礙,以鼓勵金融機構的有效整併。
三、 金改財團化疑慮之說明:
(一) 銀行或金控公司資本已大眾化:
鑒於合併主體不論是銀行或金控公司均為上市(櫃)公司,其公司資本已大眾化,規模越大,股東越多,並非係特定股東所有之公司。例如部分金控公司之外資持股比率也相當高,經營階層之經營績效必須不斷受市場高度檢驗及受股東會之監督,外界把金融機構當作是屬特定股東所有,乃是對金融機構作為金融中介的特性,以及上市公司資本已大眾化的基本觀念不夠了解所致。金融機構最重要的應該是做好風險管理和維護經營績效,以獲得客戶及股東的支持。
(二) 金融機構受高度監理:
金融機構係屬高度監理之行業,其業務活動都有基本法令規範及市場制約機能,以及自律規範作為依歸,例如:大額授信交易的申報、關係人交易的規範、股權申報及財務表報定期揭露等,以促進金融機構的健全經營,而對於違反規定者,亦會予以相當的處分。有關金融機構間之併購行為,金管會亦已採高度監理原則,除要求負責人及大股東符合適格性外,並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合理之防火牆機制,避免人員、資訊及資金的不當流用。
四、 有關公、民股經營權爭執之說明:
有關公、民營股東對金融機構經營權之爭取,金管會係採取中立的原則,並本於金融監理主管機關立場密切注意是否以公平的方式取得經營權,例如有關委託書的使用是否有違法等,倘有違法事實,將予以嚴懲。此外,金管會並將針對其負責人及大股東之適格性予以審查。
五、 公股金融機構之人事、釋股與整併政策:
鑒於公股金融機構之人事、股權釋出及整併相關事宜,係屬財政部職權範圍。金管會將配合財政部的公股金融機構整併政策,共同合作,持續推動金融改革。至有關所派任之董監事部分,該會將關注其公司治理是否符合金融法令規定,並依據金控及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辦法,審理其適格性。
六、 二次金改之推動成效:
自政府推動二次金融機構整併以來,已帶動金融市場整併趨勢,銀行家數由90年的53家降至目前的41家。另93年9月迄今已完成22件金融整併案、外資計11家陸續入股本國金控公司及銀行,顯見政府推動金融整併,已獲致相當的成果。
金管會並強調,金融服務業是我國重要產業之一,對於GDP之貢獻與日俱增。為營造具有競爭力之金融市場環境,並增加我國金融機構之經濟規模及經濟範疇,該會將持續推動金融改革,使消費者、投資者及企業,享有安心、安全及滿意的金融環境,並全面提昇我國金融產業競爭力。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