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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5 各銀行(含信用合作社),凡設有靜止戶、起息點、帳戶管理費者,應於契約以加大、加粗或特殊明顯字體載明轉入靜止戶之金額及條件、起息點金額及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如有變動者應於 60 天前告知客戶 [English]
摘要: 各銀行(含信用合作社),凡設有靜止戶、起息點、帳戶管理費者,應於
契約以加大、加粗或特殊明顯字體載明轉入靜止戶之金額及條件、起息點
金額及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如有變動者應於 60 天前告知客戶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97/03/25
發文文號: 金管銀(三) 字第 09700027400 號函
主 旨:關於 貴公會(銀行公會)所報銀行存款契約靜止戶及起息點約款之檢討
意見,洽悉,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依據銀行公會)97 年 1 月 15 日全一字第 0157 號函
(辦理)。
二、依貴公會(銀行公會)之檢討,凡設有靜止戶、起息點、帳戶管理費
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應於契約以加大、加粗或特殊明顯字體載明
轉入靜止戶之金額及條件、起息點金額及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並載
明上開金額及條件變動時,告知客戶之方式,例如將在營業大廳公告
、網上公告等通知客戶之管道,便於消費者知悉。
三、各銀行(信用合作社)如擬變更或增設轉入靜止戶、起息點、帳戶管
理費之相關金額或條件者,應於 60 天前告知客戶,但有利於客戶者
不在此限。
四、請轉知各會員銀行(所轄信用合作社)依上開意見辦理,並於文到
60 天內調整完成,但未設置靜止戶、起息點、計收帳戶管理費之銀
行(信用合作社)則無需調整。又存款契約業請貴會檢討中,為免契
約大量印製造成浪費,請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自行斟酌契約印製數
量。
五、請貴公會將各銀行對存款轉入靜止戶之金額及條件、存款起息點、帳
戶管理費與各項費用計收情形,比照信用卡發卡機構各項費用及收取
方式彙整表,公布於貴公會網站消費者專區,以利消費者查詢,並請
定時更新上開資訊。
六、另其他存款業務所涉消保議題仍請儘速依本會銀行局 96 年 9 月
14 日銀局(三)字第 09600368740 號函辦理,並於文到二個月內
函報。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
財政局、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財政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
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
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