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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2 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功能係應持卡人急迫性之現金需求,非以之同信用卡作為消費支付工具,故發卡機構不得對該預借現金之功能進行行銷 [English]
摘要: 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功能係應持卡人急迫性之現金需求,非以之同信用卡作
為消費支付工具,故發卡機構不得對該預借現金之功能進行行銷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97/10/02
發文文號: 金管銀(四) 字第 09740004411 號函
主 旨:為健全信用卡市場發展,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行銷,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信用卡本為簽帳消費支付工具,而預借現金功能之發展,係滿足持卡人急
迫性之現金需求(在特約商店不普及之地區,可先預借現金來消費,特別
在國外旅遊時),部分發卡機構透過電話等方式行銷,將預借現金功能擴
張為借貸工具,已有違信用卡作為消費支付工具之本質,應予導正,另民
眾如有資金借貸之需求,應向金融機構申請借貸。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