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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4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 [English]
一、領取、啟用及作廢方式
存款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
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存款行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註:存
款行應提供領取方式供存款人選擇,並明定於契約。)
  存款人自申請日起算逾__個月未領取者,存款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
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存款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
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二、存款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存款行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存款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其他: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本點應於契約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三、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
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存款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其他: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本點應於契約以粗體紅色文字標示】
四、存摺補登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達__________次或累計提款金額達
  ________萬元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達________萬元,除另有約定外
,應於補登存摺後,方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五、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前三點所定之金額及次數,存款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存款行應
於調整○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存款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六、存款人轉帳錯誤,存款行協助事項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
帳號與金額,倘因存款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
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款人通知存款行
,存款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七、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存款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存款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
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
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八、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存款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以雙方約定之______方式辦理(例如
:書面通知、寄回金融卡、書面通知並寄回金融卡等)。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款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
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存款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存款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存款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存款行如有其他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功能之正當事由
,應於契約中載明。】
九、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______次(不得
少於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
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存款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行或存款行指定處所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______個營業日內(不得少
於十四日)至(原)存款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存款行
得將金融卡註銷。
十、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項目及金額;如
收取,其金額不得逾下列上限:
(一)交易手續費類:
1.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陸元)。
2.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壹拾柒元)。
(二)服務費用類:
1.卡片解鎖: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伍拾元)。
2.補/換發新卡:每次為○元(最高不得超過壹佰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
  □自存款人帳戶扣繳。
  □其他約定方式: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存款行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存款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
因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存款人因卡片須解鎖
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存款行應負賠償責任,但存款行證明其
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十一、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存款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存款行辦理掛失手續。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存款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存款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款人已
為給付。但存款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
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存
款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存款行負責。
十二、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存款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存款人
應自負其責。
十三、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存款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十四、個人資料之使用
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存款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
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
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存款行非經存款人同
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
三人利用。
十五、申訴管道
   存款行應於契約載明申訴專線:
   □免付費服務專線: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E-MAIL):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
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
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等,若主契約中已有規範,則
毋庸重複作相同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