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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規定 [English]
一、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發行商業本票辦理保證業務之限額控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不動產業保證客戶之歸類及控管,應依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不動產業歸類及控管標準辦理外,並應納入對非不動產業之保證,其資金使用係提供集團從事不動產業之關係企業使用者。
(二)依前揭歸類及控管標準,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為有效控管前揭比率,票券金融公司於徵審階段應確實執行認識客戶(KYC)作業,以正確歸類不動產業保證業務,並將相關作業納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重點。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未符合前點限額規定者,應自本令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