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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提供本局主管發布之命令資訊
第46 / 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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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451.
097.08.05
第四組
制(訂)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452.
097.07.29
第一組
廢止: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四五二五九○號令發布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之命令,並自即日生效
453.
097.07.16
第六組
修正:「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一點、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
454.
097.06.27
第一組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455.
097.06.27
第一組
制(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456.
097.06.25
第四組
修正:「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五條條文
457.
097.06.25
第四組
修正:「工業銀行投資生產事業之範圍」
458.
097.06.25
第五組
制(訂)定:銀行申請兼營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規定
459.
097.06.20
第一組
制(訂)定:商業銀行與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所列對象為不動產租賃交易,若租賃契約換算為年租金總額或押租金之年約當利息總額單筆未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且銀行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以及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460.
097.06.20
第五組
制(訂)定:銀行承作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因避險需求購入之股票、指數型股票基金、期貨及選擇權,得不受銀行投資限額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