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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1041. 100.05.24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1042. 100.05.18 信託票券組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1043. 100.05.10 本國銀行組 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
1044. 100.04.28 信用合作社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三九六七○○號、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五一五四八○號、台央業字第○九七○○四八二六八○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1045. 100.04.21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擬採行之措施
1046. 100.04.18 法規制度組 所詢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2項第6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1047. 100.04.14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暨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
1048. 100.04.08 信用合作社組 銀行業辦理各項貸款之利率調整,如係由政府依相關法令決定者,其利率調整之通知,不適用本會99年12月14日金管銀合字第09900482061號函規定。惟仍應儘量採用各種方式告知消費者知悉,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1049. 100.04.07 信託票券組 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
1050. 100.03.31 法規制度組 釋示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1、13條規定辦理同業往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之適法性要件,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