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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881. 102.04.30 法規制度組 廢止:「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882. 102.04.30 法規制度組 非公開發行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自102年1月1日起,應參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之1規定,按季於網站公布財務業務資訊。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免公布其中之資本適足性(格式J)、轉投資事業(格式M)及持股前十名股東資訊。
883. 102.04.11 外國銀行組 公告「金管會已核准銀行辦理涉及國內股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清單及申請程序說明」。
884. 102.04.11 外國銀行組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
885. 102.04.03 法規制度組 「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項目表」停止適用。
886. 102.04.03 法規制度組 財政部93年4月14日台財融(一)字第0938010577號公告及第0931000261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887. 102.03.14 信用合作社組 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888. 102.03.07 法規制度組 釋示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
889. 102.03.05 信用合作社組 有關「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第6條規定之適用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890. 102.03.01 法規制度組 檢送有關本國銀行對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其中符合自用住宅定義者,申請採用貸放餘額對抵押不動產貸放價值之比率(LTV法)為基礎計提資本者應檢附之申請書件及自評檢查表,請轉知各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