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 依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2
|
二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 政府債券。
(二) 金融債券。
(三) 公司債。
(四) 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經核准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債券。
|
3
|
三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非由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之債券總餘額,不得超過
該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五,且該債券債務人 (發行人或保證人) 或該特
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等級以上。
(二)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
以上。
(三) 經 Thomson BankWatch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或 LC-A-
級以上或發行人信用評等達 B/C 或 IC-B /C 等級以上。
(四) 經 Fitch IBCA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等級以上。
(五) 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 等級以上。
|
4
|
四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下列企業所發行之公司債:
(一) 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企
業。
(二) 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
5
|
五 本規定訂定前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之種類及限額不符合本規定者,
除經本部專案核准者外,應於文到日起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其調
整情形並應按季函報本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