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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減少銀行在較長期間下之融資風險,透過要求銀行以充足之
穩定資金來源支應業務發展,以減輕未來融資壓力。即限制銀行對短
期批發性資金之過度依賴,並鼓勵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外資產之融資
風險進行更充分評估,以促進資金來源之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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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算方法:
可用穩定資金
淨穩定資金比率=──────×100%
應有穩定資金
可用穩定資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ASF) 係指預期可支應
超過一定期間(即超過 1 年)之權益及負債項目。
應有穩定資金(Required stable funding,RSF)係指對穩定資金之
需求量,即為銀行所持有各類型資產依其流動性特性及剩餘期間所計
算數額,包含資產負債表表外暴險。
銀行應依下列說明及「淨穩定資金比率計算表」,計算淨穩定資金比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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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定義及表格填報說明:
(一)「淨穩定資金比率計算表」(以下稱本表)係填報總行及國內外分
支機構(不含子行)之新臺幣與外幣金額,外幣金額之換算採基準
日之結帳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填列。
(二)除另有說明,本計算方法說明與表格所稱「金融機構」、「信託業
」、「關聯企業」、「衍生性商品」等,同「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
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所稱「風險權數」、「非營利國營事
業機構」、「逾期放款」及「住宅擔保放款」,同「銀行自有資本
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之規定,且
「風險權數」不考慮信用風險抵減效果。
(三)除另有說明,本表之填報以帳面金額為準(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
(四)本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稱「以上」及「以下」,均包含本數,如
:「1 年以上」係包含 1 年;「風險權數 45% 以上」係包含風
險權數 45% 。所稱「小於」、「大於」及「未達」,則不含本數
,如:「小於 1 年」、「大於 1 年」及「未達 1 年」均不包
含 1 年。
(五)「剩餘期間」係指自填報基準日距離到期日或受限制到期日之期間
,並區分為「小於 6 個月」、「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及「1
年以上」等三個區間。
1.金融工具含有選擇權時,其到期日之判斷,資產面原則上以最長
期間認定,負債及權益面原則上以最短期間認定,規則如下:
(1)銀行持有之資產含有選擇權者:
A.若銀行(或債務人)有權行使展延到期日之選擇權,則假設
銀行(或債務人)將會執行選擇權展延其到期日,爰以展延
後之到期日為到期日。
B.若銀行(或債務人)有權行使提前賣回(或贖回)之選擇權
者,則假設銀行(或債務人)不會執行選擇權提前賣回(或
贖回),爰以其原始到期日為到期日。
(2)銀行之負債或權益含有選擇權者:
A.若銀行(或投資人)有權行使展延到期日之選擇權,則假設
銀行(或投資人)不會執行選擇權展延其到期日,爰以原到
期日為到期日。
B.若銀行(或投資人)有權行使提前贖回(或賣回)之選擇權
者,則以最早可執行提前贖回(或賣回)之日期為到期日。
但資本工具之提前贖回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仍以原到
期日為到期日。
2.現金流量具分期攤還性質之區間規則:契約規範具分期攤還性質
且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之放款、有價證券或負債工具及其衍生
現金流量,其未來 1 年內將償還之金額,應依分期攤還日距基
準日之剩餘期間分別計入「小於 6 個月」及「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之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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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用穩定資金與應有穩定資金應符合之條件及應乘以之係數,說明如
下:
┌──────┬───┬─────────────────┐
│項目 │係數 │說明 │
├──────┴───┼─────────────────┤
│可用穩定資金 │可用穩定資金係指預期可支應資金達 1│
│ │年以上之權益及負債項目。除另有說明│
│ │外,以權益及負債項目之帳面金額(含│
│ │折溢價及評價調整)乘上相對應之係數│
│ │,計算可用穩定資金。 │
├──────┬───┼─────────────────┤
│得列入法定合│100% │得列入法定合格資本之權益及負債,係│
│格資本之權益│ │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
│及負債(不包│ │方法說明及表格」表 1-B 中之普通股│
│含第二類資本│ │權益合計數(無須扣除法定調整項目及│
│工具中剩餘期│ │上限調整)、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
│間小於 1 年│ │發行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工具及第二類資│
│的部分) │ │本工具,並作下列調整: │
│ │ │1.已進入發行期限最後 5 年之第二類│
│ │ │ 資本工具,若剩餘期間達 1 年以上│
│ │ │ ,仍得全數計入本項。 │
│ │ │2.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第二類資本工│
│ │ │ 具,不得計入本項。 │
│ │ │3.列入本項之資本工具以帳面金額填報│
│ │ │ (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 │
│ │ │4.如有庫藏股,應自本項扣除。 │
│ │ │5.帳列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得全數│
│ │ │ 計入本項。 │
├──────┼───┼─────────────────┤
│剩餘期間為 1│100%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之其他資本工具│
│年以上之其他│ │及負債,說明如下: │
│資本工具及負│ │1.「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
│債 │ │ 方法說明及表格」表 1-B 中之 101│
│ │ │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之其他第一類│
│ │ │ 資本工具及第二類資本工具,若剩餘│
│ │ │ 期間達 1 年以上,得計入本項。 │
│ │ │2.列入本項之資本工具以帳面金額填報│
│ │ │ (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
│ │ │3.負債包含但不限於擔保及無擔保借款│
│ │ │ 、定期性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結│
│ │ │ 構型商品所收本金等。 │
├──────┼───┼─────────────────┤
│零售與小型企│95% │1.「穩定存款」係指: │
│業戶之「穩定│ │(1) 國內營業單位:歸戶後在存款保│
│存款」,其為│ │ 險額度(目前為新臺幣 3 百萬│
│無到期日(活│ │ 元)內之新臺幣活期性及定期性│
│期性)及剩餘│ │ 存款。 │
│期間小於 1 │ │(2) 海外分行:當地實際存款保障內│
│年者 │ │ 之存款。 │
│ │ │2.穩定存款之計算,依「流動性覆蓋比│
│ │ │ 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辦│
│ │ │ 理。若同一客戶同時有剩餘期間 1 │
│ │ │ 年以上及小於 1 年之存款,剩餘期│
│ │ │ 間 1 年以上之存款優先視為穩定存│
│ │ │ 款,該部分仍得適用 100%係數。如│
│ │ │ :甲客戶於 A 銀行計有剩餘期間 2│
│ │ │ 年之定期性存款 100 萬元及活期性│
│ │ │ 存款 300 萬元,則定期性存款 100│
│ │ │ 萬元及活期性存款 200 萬元屬穩定│
│ │ │ 存款,定期性存款 100 萬元適用 │
│ │ │ 100% 係數,活期性存款 200 萬元│
│ │ │ 適用 95% 係數,其餘活期性存款 │
│ │ │ 100 萬元適用較不穩定存款之 90% │
│ │ │ 係數。 │
│ │ │3.「零售存款」係指以自然人名義開戶│
│ │ │ 之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惟不包含本│
│ │ │ 行支票、保付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
│ │ │ 及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
│ │ │4.「小型企業存款」係指排除本行支票│
│ │ │ 、保付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結構│
│ │ │ 型商品所收本金後之其他活期性及定│
│ │ │ 期性存款,經歸戶後總存款餘額小於│
│ │ │ 新臺幣 4 仟萬元之自然人以外法律│
│ │ │ 實體存款,惟不包含金融機構、主權│
│ │ │ 國家、中央銀行、地方政府、非營利│
│ │ │ 國營事業機構、多邊開發銀行與銀行│
│ │ │ 自身關聯企業之存款,以及信託業與│
│ │ │ 證券投資信託業所募集或保管基金之│
│ │ │ 存款。 │
├──────┼───┼─────────────────┤
│零售與小型企│90% │「較不穩定存款」係指: │
│業戶較不穩定│ │1.國內營業單位:包括歸戶後超過存款│
│存款,其為無│ │ 保險額度(目前為新臺幣 3 百萬元│
│到期日(活期│ │ )之新臺幣存款,及所有外幣存款。│
│性)或剩餘期│ │2.海外分行:當地實際存款保障外之存│
│間小於 1 年│ │ 款。 │
│者 │ │ │
├──────┼───┼─────────────────┤
│於機構網路中│75% │1.銀行合作網路中,成員機構存於集中│
│合作銀行之存│ │ 機構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存款: │
│款 │ │(1) 因法定最低存款要求,並於主管│
│ │ │ 機關登記。 │
│ │ │(2) 基於法律或其他規定,集中機構│
│ │ │ 與成員機構間訂有相互保障計畫│
│ │ │ ,以避免出現流動性不足之情形│
│ │ │ 。 │
│ │ │2.本項包括: │
│ │ │(1) 農漁會信用部依規定轉存之存款│
│ │ │ 。 │
│ │ │(2) 信用合作社依規定轉存臺灣銀行│
│ │ │ 、土地銀行與合作金庫銀行之存│
│ │ │ 款。 │
│ │ │(3) 其他符合第 1 點條件,並經主│
│ │ │ 管機關核准列入本項之存款。 │
├──────┼───┼─────────────────┤
│營運存款 │50% │營運存款,計入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
│ │ │。相關定義與符合要件同「流動性覆蓋│
│ │ │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
│ │ │ │
├──────┼───┼─────────────────┤
│零售與小型企│50% │零售與小型企業戶所提供之擔保及無擔│
│業戶所提供之│ │保資金(不包含適用 95% 及 90% │
│其他資金,其│ │ASF 係數之活期性與定期性存款),其│
│剩餘期間小於│ │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包含但不限於│
│1 年者 │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
│ │ │收本金。 │
├──────┼───┼─────────────────┤
│非金融機構企│50% │非金融機構企業戶(不含小型企業戶)│
│業戶、主權國│ │、主權國家、地方政府、非營利國營事│
│家、地方政府│ │業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所提供之擔保及│
│、非營利國營│ │無擔保資金,其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
│事業機構及多│ │,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邊開發銀行所│ │1.活期性存款及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
│提供之資金,│ │ 定期性存款。 │
│其剩餘期間小│ │2.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附買回票券及│
│於 1 年者 │ │ 債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
├──────┼───┼─────────────────┤
│其他負債及權│50% │其他非屬上述類別之負債及權益,其剩│
│益,其剩餘期│ │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者,│
│間為 6 個月│ │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以上未達 1 │ │1.剩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
│年者 │ │ 之資本工具、金融債券及可轉讓定期│
│ │ │ 存單。 │
│ │ │2.剩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
│ │ │ 之中央銀行、金融機構、信託業與證│
│ │ │ 券投資信託業所募集或保管基金、導│
│ │ │ 管、特殊目的機構及銀行自身關聯企│
│ │ │ 業等之存款或資金(包含但不限於附│
│ │ │ 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
│ │ │ 收本金),惟排除銀行自身聯行間之│
│ │ │ 交易。 │
├──────┼───┼─────────────────┤
│NSFR 衍生性│0% │NSFR 衍生性商品負債大於 NSFR 衍生│
│商品負債淨額│ │性商品資產者,以負債減資產後之淨額│
│ │ │列計本項;反之,則以資產減負債後之│
│ │ │淨額列計 RSF 係數 100%。本項相關│
│ │ │計算說明請參照附錄。 │
├──────┼───┼─────────────────┤
│買入金融工具│0% │買入金融工具、外匯及商品因「交易日│
│、外匯及商品│ │」及「交割日」不同所產生之應付款項│
│因「交易日」│ │,且預期將於符合相關交易所或交易慣│
│及「交割日」│ │例所訂之標準期間進行交割者,包含但│
│不同所產生之│ │不限於以下項目: │
│應付款項 │ │1.該交易相對應資產帳列應收款項者,│
│ │ │ 如應付即期外匯款等。 │
│ │ │2.該交易相對應資產已認列於金融工具│
│ │ │ 、外匯及商品項目者,如應付交割帳│
│ │ │ 款等。 │
├──────┼───┼─────────────────┤
│與特定資產相│0% │本項包括: │
│互依存之負債│ │1.受央行委託收管存款準備金之機構所│
│ │ │ 收管之準備金乙戶存款。 │
│ │ │2.支應特定專案放款之存款或基金,如│
│ │ │ 郵匯局轉存款、撥入放款基金等。 │
│ │ │3.其他與特定資產相互依存之負債,如│
│ │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報經主管機關│
│ │ │ 核准後,得計入本項: │
│ │ │(1) 個別相互依存之資產和負債項目│
│ │ │ 可明確辨識。 │
│ │ │(2) 負債與其相互依存之資產之到期│
│ │ │ 日及本金應相同。 │
│ │ │(3) 銀行僅充當將收取之資金(相互│
│ │ │ 依存之負債)流通至相對應之依│
│ │ │ 存資產之轉付單位。 │
│ │ │(4) 每組相互依存資產及負債之交易│
│ │ │ 對手不同。 │
├──────┼───┼─────────────────┤
│其他負債及權│0% │其他非屬上述類別之負債及權益,其剩│
│益,其剩餘期│ │餘期間小於 6 個月,或無特定到期日│
│間小於 6 個 │ │者,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月,或無特定│ │1.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資本工具、│
│到期日者 │ │ 金融債券及可轉讓定期存單。 │
│ │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中央銀行、│
│ │ │ 金融機構、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業│
│ │ │ 所募集或保管基金、導管、特殊目的│
│ │ │ 機構及銀行自身關聯企業等之存款或│
│ │ │ 資金(包含但不限於附買回票券及債│
│ │ │ 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惟│
│ │ │ 排除銀行自身聯行間之交易。 │
│ │ │3.本行支票、保付支票。 │
│ │ │4.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 │ │ 。但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員工福利負債│
│ │ │ 準備如有預計可實現日,且預計可實│
│ │ │ 現日之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者,得│
│ │ │ 適用 100%係數;6 個月以上未達 1│
│ │ │ 年者,得適用 50 %係數;剩餘期間│
│ │ │ 小於 6 個月者,仍適用 0%係數。│
│ │ │5.承兌匯票與應收承兌票款互抵之淨額│
│ │ │ 。承兌匯票大於應收承兌票款者,以│
│ │ │ 淨額列計本項;反之,則以淨額列計│
│ │ │ 於 RSF 係數 50% 。 │
│ │ │6.應付承購帳款免列計於本項,而以應│
│ │ │ 收承購帳款與應付承購帳款互抵之淨│
│ │ │ 額,列計於 RSF 係數 50% 。 │
│ │ │7.兌換、應付、代收及預收性質之款項│
│ │ │ 會計餘額,包含但不限於:應付股(│
│ │ │ 官)息紅利、應付代收款、應付代售│
│ │ │ 印花稅票、應付託售證券價款、其他│
│ │ │ 應付款中之應付代理款項、預收保費│
│ │ │ 、預收收入、預收訂金、預收利息、│
│ │ │ 其他預收款等。但可區分該等負債之│
│ │ │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者,得適用 │
│ │ │ 100% 係數;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
│ │ │ 者,得適用 50% 係數;剩餘期間小│
│ │ │ 於 6 個月者,仍適用 0%係數。 │
│ │ │8.衍生性商品所收取原始保證金與不符│
│ │ │ 合「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
│ │ │ 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六部分槓桿比│
│ │ │ 率所列應符合要件之變動保證金。 │
├──────┴───┼─────────────────┤
│應有穩定資金 │應有穩定資金係指對穩定資金之需求量│
│ │,除另有說明外,以資產負債表表內資│
│ │產及表外暴險乘上相對應之係數,計算│
│ │應有穩定資金。 │
│ │1.高品質流動性資產包括第一層資產、│
│ │ 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
│ │ 產,定義同「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
│ │ 方法說明及表格」之合格高品質流動│
│ │ 性資產,惟無須考慮作業要求及第二│
│ │ 層資產與第二層 B 級資產上限調整│
│ │ ,亦即因不符合作業要求或超過上限│
│ │ 而無法計入流動性覆蓋比率之合格高│
│ │ 品質流動性資產者,仍得計入淨穩定│
│ │ 資金比率之高品質流動性資產。 │
│ │2.受限制資產係指銀行清算、出售、移│
│ │ 轉或讓與該資產之能力受法律、規章│
│ │ 、契約或其他用途之限制,或以其作│
│ │ 為提供擔保、抵押借款或信用增強之│
│ │ 工具,包含但不限於有價證券融資交│
│ │ 易或擔保品交換交易中供作擔保之資│
│ │ 產。資產一經設質全部屬受限制資產│
│ │ ,其中受限制期間若為無明確期限者│
│ │ ,依受限制資產之剩餘期限適用不同│
│ │ 係數。受限制資產適用 RSF 係數之│
│ │ 原則如下: │
│ │ ┌─────┬────────┐│
│ │ │受限制之剩│受限制資產適用之││
│ │ │餘期間 │RSF 係數 ││
│ │ ├─────┼────────┤│
│ │ │小於 6 個│與其未受限制時一││
│ │ │月 │致 ││
│ │ ├─────┼────────┤│
│ │ │6 個月以上│未受限制時適用小││
│ │ │未達 1 年│於或等於 50% 之││
│ │ │ │RSF 係數者,50%││
│ │ │ │未受限制時適用大││
│ │ │ │於 50% 之 RSF ││
│ │ │ │係數者,與其未受││
│ │ │ │限制時一致 ││
│ │ ├─────┼────────┤│
│ │ │1 年以上 │100% ││
│ │ └─────┴────────┘│
│ │3.放款包括進口押匯、出口押匯、貼現│
│ │ 、短期放款、應收帳款融資、短期擔│
│ │ 保放款、應收證券融資款、中期放款│
│ │ 、中期擔保放款、長期放款、長期擔│
│ │ 保放款、透支及擔保透支。放款金額│
│ │ 之計算包含折溢價調整,但不得扣除│
│ │ 備抵呆帳;且除另有說明外,不包括│
│ │ 逾期放款。 │
│ │4.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包含但不限於以│
│ │ 下項目: │
│ │(1) 拆放銀行同業、存放銀行同業、│
│ │ 銀行同業透支及拆放證券公司,│
│ │ 惟排除銀行自身聯行間之交易。│
│ │(2) 對金融機構之放款。 │
│ │(3) 附賣回債票券投資。 │
├──────┬───┼─────────────────┤
│現金 │0% │現金(含待交換票據)。 │
├──────┼───┼─────────────────┤
│央行準備金 │0% │央行準備金,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 │1.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
│ │ │ 金甲戶、外匯存款(負債)準備金及│
│ │ │ 「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資金。│
│ │ │2.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
│ │ │ 金乙戶註:源自於小於 6 個月之存│
│ │ │ 款部分。 │
│ │ │3.海外分行存放於當地央行之準備金,│
│ │ │ 得於壓力期間提領者,得計入本項;│
│ │ │ 惟當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 │ │ 定。 │
│ │ │ │
│ │ │註:計算準備金乙戶之存款期限,參照│
│ │ │「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 │
├──────┼───┼─────────────────┤
│剩餘期間小於│0% │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央行債權(含│
│6 個月之中央│ │活期性存款),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銀行債權 │ │: │
│ │ │1.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轉存央行存│
│ │ │ 款。 │
│ │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可轉讓及不│
│ │ │ 可轉讓定期存單。 │
├──────┼───┼─────────────────┤
│出售金融工具│0% │出售金融工具、外匯及商品因「交易日│
│、外匯及商品│ │」及「交割日」不同所產生之應收款項│
│因「交易日」│ │,且預期將於符合相關交易所或交易慣│
│及「交割日」│ │例所訂之標準期間進行交割者,包含但│
│不同所產生之│ │不限於以下項目: │
│應收款項 │ │1.該交易相對應負債帳列應付款項者,│
│ │ │ 如應收即期外匯款等。 │
│ │ │2.該交易相對應資產已於金融工具、外│
│ │ │ 匯及商品項目除列者,如應收交割帳│
│ │ │ 款等。 │
├──────┼───┼─────────────────┤
│與特定負債相│0% │本項包括: │
│互依存之資產│ │1.受央行委託收管存款準備金之機構轉│
│ │ │ 存央行所收管存款準備金乙戶。 │
│ │ │2.有特定存款或基金(如郵匯局轉存款│
│ │ │ 、撥入放款基金)支應之專案放款。│
│ │ │3.其他與特定負債相互依存之資產,如│
│ │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報經主管機關│
│ │ │ 核准後,得計入本項: │
│ │ │(1) 個別相互依存之資產和負債項目│
│ │ │ 可明確辨識。 │
│ │ │(2) 負債與其相互依存之資產之到期│
│ │ │ 日及本金應相同。 │
│ │ │(3) 銀行僅充當將收取之資金(相互│
│ │ │ 依存之負債)流通至相對應之依│
│ │ │ 存資產之轉付單位。 │
│ │ │(4) 每組相互依存資產及負債之交易│
│ │ │ 對手不同。 │
├──────┼───┼─────────────────┤
│受限制期間小│5% │1.本項包括:(1)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於 6 個月及│ │ 個月之第一層資產,(2) 未受限制│
│未受限制之第│ │ 之第一層資產。本項排除已計入 RSF│
│一層資產 │ │ 係數為 0%者。 │
│ │ │2.第一層資產提供予中央銀行做為流動│
│ │ │ 性額度(如日間透支、重貼現、短期│
│ │ │ 融通及擔保放款融通)之擔保而未動│
│ │ │ 用部分,視同未受限制資產,適用 5│
│ │ │ %係數,惟已動用部分,優先適用較│
│ │ │ 高係數。 │
├──────┼───┼─────────────────┤
│以第一層資產│10% │對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符合以下所有│
│為擔保,且剩│ │條件者: │
│餘期間小於 6│ │1.以第一層資產為擔保。 │
│個月之金融機│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 │
│構應收款項 │ │ │
├──────┼───┼─────────────────┤
│以第一層資產│15% │對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符合以下所有│
│以外之資產為│ │條件者: │
│擔保或無擔保│ │1.以第一層資產以外之資產為擔保或無│
│,且剩餘期間│ │ 擔保。 │
│小於 6 個月│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含活期性存│
│之金融機構應│ │ 款)。 │
│收款項 │ │ │
├──────┼───┼─────────────────┤
│受限制期間小│15% │本項包括:(1)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
│於 6 個月及│ │個月之第二層 A 級資產,(2) 未受│
│未受限制之第│ │限制之第二層 A 級資產。 │
│二層 A 級資│ │ │
│產 │ │ │
├──────┼───┼─────────────────┤
│受限制期間小│50% │本項包括:(1)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
│於 6 個月及│ │個月之第二層 B 級資產,(2) 未受│
│未受限制之第│ │限制之第二層 B 級資產。 │
│二層 B 級資│ │ │
│產 │ │ │
├──────┼───┼─────────────────┤
│受限制期間在│50% │受限制剩餘期間在 6 個月以上未達 1│
│6 個月以上未│ │年之第一層資產、第二層 A 級資產及│
│達 1 年之高│ │第二層 B 級資產。 │
│品質流動性資│ │ │
│產 │ │ │
├──────┼───┼─────────────────┤
│剩餘期間在 6│50% │對金融機構之其他應收款項及對中央銀│
│個月以上未達│ │行之債權,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
│1 年之金融機│ │1.剩餘期間在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
│構應收款項及│ │ ,包含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
│中央銀行債權│ │ )準備金乙戶屬源自於 6 個月以上│
│ │ │ 未達 1 年之存款部分。 │
│ │ │2.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存放於其他金│50% │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營運存款,符合│
│融機構之營運│ │以下所有條件者: │
│存款 │ │1.符合「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
│ │ │ 明及表格」之營運存款定義及要件。│
│ │ │2.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其他剩餘期間│50% │其他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資產,包含│
│小於 1 年之│ │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資產 │ │1.對零售、小型企業戶、非金融機構企│
│ │ │ 業戶、主權國家、地方政府、非營利│
│ │ │ 國營事業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之放款│
│ │ │ ,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 │
│ │ │2.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且未違約之債務│
│ │ │ 證券。 │
│ │ │3.應收承購帳款與應付承購帳款互抵之│
│ │ │ 淨額。 │
│ │ │4.應收承兌票款與承兌匯票互抵之淨額│
│ │ │ 。應收承兌票款大於承兌匯票者,以│
│ │ │ 淨額列計本項;反之,則以淨額列計│
│ │ │ 於 ASF 係數 0%。 │
│ │ │5.應收信用卡款項。 │
├──────┼───┼─────────────────┤
│風險權數 45 │65% │住宅擔保放款,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以下且剩餘│ │者: │
│期間 1 年以│ │1.風險權數為 45% 以下。 │
│上之住宅擔保│ │2.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
│放款 │ │3.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其他風險權數│65% │其他對非金融機構之放款,同時符合以│
│35%以下且剩│ │下所有條件者: │
│餘期間 1 年│ │1.風險權數為 35% 以下。 │
│以上之非金融│ │2.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
│機構放款 │ │3.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供作衍生性商│85% │供作衍生性商品契約原始保證金或集中│
│品契約原始保│ │結算交易對手交割結算基金之資產,說│
│證金或集中結│ │明如下: │
│算交易對手交│ │1.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 │
│割結算基金之│ │2.該資產原適用之 RSF 係數若高於 │
│資產 │ │ 85%,則填報於較高係數之項目。 │
├──────┼───┼─────────────────┤
│其他剩餘期間│85% │對非金融機構之放款,同時符合以下所│
│1 年以上之住│ │有條件者(但不含適用係數 65% 之住│
│宅擔保放款及│ │宅擔保放款): │
│非金融機構放│ │1.風險權數大於 35% 。 │
│款 │ │2.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
│ │ │3.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剩餘期間在 1│85% │有價證券,以及在交易所交易之權益證│
│年以上之有價│ │券(含基金),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證券,以及在│ │者: │
│交易所交易之│ │1.非屬高品質流動性資產。 │
│權益證券 │ │2.剩餘期間在 1 年以上或無特定到期│
│ │ │ 日。 │
│ │ │3.未違約。 │
│ │ │4.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 年。 │
├──────┼───┼─────────────────┤
│實體交易商品│85% │實體交易商品,包括黃金。 │
├──────┼───┼─────────────────┤
│所有受限制期│100% │所有受限制期間為 1 年以上之資產,│
│間達 1 年以│ │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上之資產 │ │1.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
│ │ │ 金乙戶屬源自於 1 年以上之存款部│
│ │ │ 分。 │
│ │ │2.受央行委託辦理國庫事務之代辦機構│
│ │ │ ,就其收受國庫機關專戶未計息存款│
│ │ │ 依規定轉存央行部分。 │
│ │ │3.海外分行存放當地央行之準備金,無│
│ │ │ 法於壓力期間提領者。 │
├──────┼───┼─────────────────┤
│NSFR 衍生性│100% │NSFR 衍生性商品資產大於 NSFR 衍生│
│商品資產淨額│ │性商品負債者,以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 │ │列計本項;反之,則以負債減資產後之│
│ │ │淨額列計 ASF 係數 0%。本項相關計│
│ │ │算說明請參照附錄。 │
│ │ │ │
├──────┼───┼─────────────────┤
│衍生性商品負│100% │衍生性商品負債係指衍生性商品契約之│
│債之 20% │ │重置成本為負數者(不得扣減存出變動│
│ │ │保證金),取絕對值之 20% 填報。 │
├──────┼───┼─────────────────┤
│其他未包含於│100% │其他未包含於上述類別之表內資產,包│
│上述類別之表│ │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內資產 │ │1.逾期放款。 │
│ │ │2.剩餘期間 1 年以上之金融機構應收│
│ │ │ 款項。 │
│ │ │3.已違約之有價證券。 │
│ │ │4.非交易所交易之權益證券(含基金)│
│ │ │ 。 │
│ │ │5.固定資產淨額。 │
│ │ │6.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
│ │ │7.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8.預付退休金。 │
│ │ │9.兌換、應收、代付及預付性質之款項│
│ │ │ 會計餘額,包含但不限於:應收股利│
│ │ │ 、應收代買證券價款、預付所得稅稅│
│ │ │ 款、預付其他稅款、預付費用、預付│
│ │ │ 利息、預付股(官)息紅利、其他預│
│ │ │ 付款等。但可區分該等資產之剩餘期│
│ │ │ 間小於 1 年者,得適用 50% 係數│
│ │ │ ;剩餘期間 1 年以上者,仍適用 │
│ │ │ 100% 係數。 │
├──────┴───┴─────────────────┤
│資產負債表表外暴險 │
├──────┬───┬─────────────────┤
│不可取消及有│5% │1.本項與「其他或有融資負債」子項間│
│條件可取消之│ │ 相互流用者,無須重複計算,惟應適│
│信用融資額度│ │ 用本項係數。 │
│及流動性融資│ │2.若交易對手提供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作│
│額度之未動用│ │ 為額度之擔保,或依契約規定動用額│
│餘額 │ │ 度時所需徵提擔保品為高品質流動性│
│ │ │ 資產,如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 │ │ 則其未動用額度得以扣除前項高品質│
│ │ │ 流動性資產後之淨額列計本項。 │
│ │ │(1) 擔保品尚未計入高品質流動性資│
│ │ │ 產。 │
│ │ │(2) 銀行可合法且有能力將此擔保品│
│ │ │ 透過交易以獲得資金。 │
│ │ │(3) 融資額度動撥之機率與擔保品之│
│ │ │ 市場價值不具高度相關性。 │
│ │ │3.信用融資額度應計入下列約定融資額│
│ │ │ 度中屬不可取消及有條件可取消之融│
│ │ │ 資額度: │
│ │ │(1) 與貿易融資無關之放款未動用約│
│ │ │ 定融資額度。 │
│ │ │(2) 國內應收帳款承購、證券融資(│
│ │ │ 即有價證券信用融資交易)及現│
│ │ │ 金卡已動用循環信用額度者之未│
│ │ │ 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
│ │ │(3) 與銀行間簽訂之承諾性拆借額度│
│ │ │ 者。 │
│ │ │4.流動性融資額度係指所提供予客戶之│
│ │ │ 承諾備援額度,供客戶無法於金融市│
│ │ │ 場中展期其債務時(如透過發行商業│
│ │ │ 本票、擔保融資交易及償還義務等)│
│ │ │ 得運用該額度再融資其債務之約定融│
│ │ │ 資額度,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屬不可取│
│ │ │ 消及有條件可取消之約定融資額度:│
│ │ │(1) 短期票券發行融資(NIFs)、循│
│ │ │ 環包銷融資(RUFs)。 │
│ │ │(2) 提供予證券化發行計畫(含受益│
│ │ │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流動性│
│ │ │ 融資額度。 │
├──────┴───┼─────────────────┤
│其他或有融資負債 │1.本項額度內有相互流用者,或與「信│
│ │ 用及流動性融資額度」相互流用者,│
│ │ 無須重複計算,惟應適用較高之係數│
│ │ 。 │
│ │2.若交易對手提供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作│
│ │ 為額度之擔保,或依契約規定動用額│
│ │ 度時所需徵提擔保品為高品質流動性│
│ │ 資產,如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 │ 則其或有融資負債得以扣除前項高品│
│ │ 質流動性資產後之淨額列計本項。 │
│ │(1) 擔保品尚未計入高品質流動性資│
│ │ 產。 │
│ │(2) 銀行可合法且有能力將此擔保品│
│ │ 透過交易以獲得資金。 │
│ │(3) 融資額度動撥之機率與擔保品之│
│ │ 市場價值不具高度相關性。 │
├──────┬───┼─────────────────┤
│與貿易融資有│3% │本項包含以下項目: │
│關之或有融資│ │1.與貿易融資有關之保證及信用狀,應│
│負債 │ │ 計入以下項目: │
│ │ │(1) 已開立尚未解除之保證及已開立│
│ │ │ 未到單(或未註銷)信用狀,亦│
│ │ │ 即填報與貿易融資相關之「應收│
│ │ │ 保證款項」(如進口擔保信用狀│
│ │ │ (Standby L/C) 、進口擔保提│
│ │ │ 貨或副提單背書)及「應收信用│
│ │ │ 狀款項」帳列金額。 │
│ │ │(2) 尚未開立之保證與信用狀約定融│
│ │ │ 資額度。 │
│ │ │2.與貿易融資有關之約定融資額度,應│
│ │ │ 計入項目如次:出口押匯、進口押匯│
│ │ │ 、進出口付款交單(D/P) 、承兌交│
│ │ │ 單(D/A) 、記帳(O/A) 、訂單及│
│ │ │ 信用狀融資、貼現、承兌、國際應收│
│ │ │ 帳款承購等未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
├──────┼───┼─────────────────┤
│其他 │1% │本項包含以下項目: │
│ │ │1.與貿易融資無關之保證及信用狀,應│
│ │ │ 計入以下項目: │
│ │ │(1) 已開立尚未解除之保證及已開立│
│ │ │ 未到單(或未註銷)信用狀餘額│
│ │ │ ,亦即填報與貿易融資無關之「│
│ │ │ 應收保證款項」及「應收信用狀│
│ │ │ 款項」之帳列金額。惟「應收保│
│ │ │ 證款項」中,若有屬銀行本身所│
│ │ │ 保證發行之有價證券且自行買入│
│ │ │ 之性質者,應予以扣除該買入金│
│ │ │ 額後計入。 │
│ │ │(2) 尚未開立之保證與信用狀約定融│
│ │ │ 資額度。 │
│ │ │2.其他未填列於「信用及流動性融資額│
│ │ │ 度」及「與貿易融資有關之或有融資│
│ │ │ 負債」項下之約定融資額度。包含但│
│ │ │ 不限於以下項目: │
│ │ │(1) 承兌(與貿易融資無關)、光票│
│ │ │ 買入等未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
│ │ │(2) 信用卡已動用循環信用額度者之│
│ │ │ 未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
│ │ │(3) 無條件可取消之未動用信用及流│
│ │ │ 動性融資額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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