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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鼓勵信託業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信託
2.0 「全方位信託」第二階段推動計畫(以下簡稱信託 2.0 第二階
段計畫),積極投入適當資源提升信託部門職能,發展全方位信託服
務,爰訂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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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期間: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共
計 2 期,每期辦理獎勵乙次,各期評鑑期間如下:
(一)第 3 期: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二)第 4 期: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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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惟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亦得自行
報名參與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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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獎項:
(一)最佳信託獎:推動信託 2.0 第二階段計畫績效優良者。
(二)安養信託獎: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綜合評比績效優良
者。
(三)員工福利信託獎:辦理員工福利儲蓄信託業務及員工持股信託業務
綜合評比績效優良者。
(四)信託業務創新獎:就業務模式、產品架構及金融科技運用等面向綜
合評比績效優良者。
(五)信託結盟獎:就運用跨業結盟服務、跨業轉介行銷或跨信託或金融
商品整合行銷等創新行銷或商品整合銷售模式綜合評比績效優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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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佳信託獎評鑑項目:自第 3 期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內部組織調整與整體資源整合(40 分):
1.調整內部組織架構及提升信託部門職能(25 分):
(1)建置信託業務發展策略單位(或相當職能之單位)及訂定信託
業務之發展策略【包括修改內部規範、人員配置、權責、資源
配置(部門預算)、年度目標及定期檢視等】(10 分)。
(2)調整內部輪調機制,減少或免除信託業務部門與其他部門間輪
調(3 分)。
(3)提供信託部門人員合理之升遷管道(3 分)。
(4)分支機構設置信託業務專員(3 分)。
(5)提升信託專責部門位階(3 分)。
(6)建立跨業及內部資源整合單位(3 分)。
2.調整內部組織及人員薪酬考核標準(15 分):
(1)調整分支機構評核中信託業務所占比重(8 分)。
(2)調整人員薪酬中有關非投資類信託所占比重及 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關鍵績效指標)考核指標,將員工
運用信託推動整合性業務之綜合貢獻度納入薪酬制度之主要績
效考核標準(7 分)。
(二)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40 分):
1.培育專業人才(15 分):
(1)規劃執行信託 2.0 第二階段計畫所需培訓課程(包括涵蓋信
託、法律、財會、稅務、企管及各種資產管理等專業之信託業
務相關課程)(5 分)。
(2)加強信託業務人員對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者認知之相關課程
(5 分)。
(3)加強對異業結盟產業之人員培訓信託相關課程(2 分)。
(4)規劃辦理信託業務人員有關異業結盟產業之相關知識課程(3
分)。
2.輔導並獎勵員工取得包含「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家族信託
規劃顧問師」等專業認證(10 分)。
3.加強宣導(包括但不限於透過下列方式辦理)(8 分):
(1)利用新聞稿、各種會議、媒體及「金融知識普及」計畫宣導信
託觀念。
(2)對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辦信託宣導活動。
(3)舉辦研討會以建立產官學界輿論共識。
(4)拍攝信託相關宣導短片於電視、網路及社群媒體播放。
4.產學合作(7 分):
(1)與學校合作規劃開設各種信託服務所需專業課程,或針對研究
機構學者及各級學校師生研究信託相關課題有具體成果者給予
獎助、提供進修或其他誘因(3 分)。
(2)提供學生課後實習或就業機會(含短期就業)(3 分)。
(3)其他具體合作方式(1 分)。
(三)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金融友善措施(20 分):
1.建置友善金融環境(10 分):
(1)配置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之友善人員(4 分)。
(2)建置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之友善服務空間(3 分)。
(3)提升信託業務人員對友善金融應對服務流程之熟悉度(3 分)
。
2.提供友善金融服務(10 分):
(1)依客戶行為態樣及意思能力評估情形提供友善金融服務(5 分
)。
(2)提升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客戶經濟安全保障之相關友善金融
服務(5 分)。
(四)加分項目(20 分,最高不超過 20 分):
1.配合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創新信
託商品及案例分享(8 分)。
2.發展具有運用決定權(裁量權)信託業務(10 分):
(1)多元發展契約約定受託人就委託人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裁
量權)之信託業務種類(7 分)。
(2)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
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
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3 分)。
3.其他優良事蹟(2 分)。
(五)扣分項目(10 分,最高不超過 10 分):
評鑑期間辦理信託業務如發生客戶申請評議、申訴案件或影響客戶
權益之缺失案件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四款為加分項目,
最高不超過 20 分;前項第五款為扣分項目,最高不超過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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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
(一)高齡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二)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身心障礙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指符合前款有關安養信託定義,信託期間
達三年以上、信託財產不限金額且約定未動用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
用前,就信託管理費有減免優惠者。
評比方式:依評鑑期間年度決算日兼營信託業務之本國銀行資產總額
之中位數為基準,分為 A、B 組分別評比。
自第 4 期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2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6 分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6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4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4 分。
(二)新增比率(1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
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
為 3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3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
託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
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
新增比率為 2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2 分。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30 分):
1.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
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10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0 分。
2.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
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
差額為 5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5 分。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5 分)。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分)。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5 分)。
(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規劃與宣導(10 分):
1.規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服務(5 分)。
2.針對身心障礙者及相關社福團體辦理信託宣導(5 分)。
(八)加分項目(20 分,最高不超過 2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10 分)
。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之受益人為一般民眾(非行
員及行員直系血親),占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
之比率,高於同組銀行之全體平均比率者(10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八款為加分項目,
最高不超過 20 分。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安養信
託受益人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信託契約中如涵蓋
多重信託目的,僅得將用於安養照護目的之信託財產本金計入,非屬
安養照護目的者(如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之信託財產本金不得計入
;如受益人兼具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之條件者,請自行
就高齡者安養信託或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擇一計入,不得重複計算;
委託人於契約簽訂前兩年內,與同一受託人曾有安養信託解約情形者
,該契約之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不計入新承作業務量、新增比
率,及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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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福利信託獎評鑑項目:用詞定義:
(一)「員工福利信託」區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員工持股信託:係委託人(公司員工)每個月將薪資提存金及公
司獎勵金等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及公司持股會或
員工福利委員會之指示,投資於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
2.員工福利儲蓄信託:係委託人(公司員工)每個月將薪資提存金
及公司獎勵金等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及公司持股
會或員工福利委員會之指示,投資於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外,還
包括國內外基金或其他國內外有價證券等。
(二)員工股權獎酬相關信託:係指委託人(兼受益人,即公司員工)就
公司發行之股權獎酬工具,包括: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
權憑證、員工酬勞配股、員工新股認股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交
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及員工持股會或員工福利委員會
之指示,進行有價證券之管理。
自第 3 期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30 分):評鑑期間新承作之員工福利信託有效契
約件數(10 分)、受益人人數(10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
10分)。
(二)新增比率(15 分):評鑑期間新承作之員工福利信託有效契約件
數(5 分)、受益人人數(5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5 分)與
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有效契約件數、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
總和比較之比率。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15 分):評鑑期間員工福利信託有效契約累計
件數、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有
效契約累計件數、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
,有效契約件數累計差額為 5 分,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5 分
,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5 分。
(四)員工福利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分)。
(五)成果效益(20 分)。
(六)加分項目(20 分,最高不超過 20 分):
1.信託業及所屬集團內員工福利信託制度之建置情形(10 分):
(1)信託業本身有建置員工福利信託制度(4 分)。
(2)集團內相關企業建置員工福利信託制度之情形。信託業屬金控
集團者,以金控母公司及所屬其他子公司為評鑑範圍;非屬金
控集團者,以其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為評鑑範圍(6 分)。
2.辦理員工股權獎酬相關信託(10 分):
(1)新承作業務量(5 分):評鑑期間新承作之員工股權獎酬相關
信託有效契約件數(2 分)及受益人人數(3 分)。
(2)累計新增業務量(5 分):評鑑期間有效契約累計件數及累計
受益人人數與前一評鑑期間有效契約累計件數及累計受益人人
數之差額,有效契約件數累計差額為 2 分,受益人人數累計
差額為 3 分。本款首次(第 3 期)評鑑之評鑑分數改計入
第一款。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六款為加分項目,
合計最高不超過 20 分。有效契約件數按公司別計,受益人人數按加
入信託之員工人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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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託業務創新獎評鑑項目:自第 3 期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創新業務之內涵與架構(70 分)。
(二)成果效益(30 分)。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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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託結盟獎評鑑項目:
自第 3 期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與資訊科技業、醫療產業等跨業合作,瞭解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
民眾認知狀態及表達能力等健康情況,依客戶認知表達能力提供適
合之交易及服務(15 分)。
(二)於信託公會建置之「信託業跨產業結盟合作業者資料庫」提供合作
跨產業業者名單涵蓋「信託業跨產業結盟發展藍圖」四大跨業合作
相關產業(5 分)。
(三)跨信託或金融商品整合行銷:開發結合不同信託業務之信託整合模
式,或以信託業務整合內部資源貫穿授信、理財、保險、證券化等
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整合式金融服務(15 分)。
(四)透過信託服務與跨業結盟合作提供全方位生活面向整合服務型態及
合作模式(10 分)。
(五)與其他非金融業者及社福團體、長照安養機構及醫療機構等之跨業
合作模式(10 分)。
(六)辦理信託業務人員有關跨業結盟產業之相關知識課程(10 分)。
(七)加強對跨業結盟產業之人員培訓信託相關課程(10 分)。
(八)信託業跨業結盟模式之創新(20 分)。
(九)信託業跨業結盟之公益性(5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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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鑑、獎勵措施及其他:
(一)評選為績效優良標準:
1.最佳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2.安養信託獎:
(1)A 組總分排序前六名者。
(2)B 組總分排序前兩名者。
3.員工福利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4.信託業務創新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5.信託結盟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二)經評選為績效優良之銀行得自金管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用下
列獎勵措施:
1.申請增加辦理信託業務(含附屬業務),自申請書件送達金管會
之次日起自動核准。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
相關規定辦理。但上開業務涉及須換發營業執照時,自取得換發
之營業執照後始得辦理。
2.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須經金管會
核准部分,自信託公會檢送無意見之審查報告轉報金管會之次日
起自動核准。但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
定辦理。
3.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得優先考量。
4.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申請書件
送達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三)由金管會頒獎表揚並登載於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另由金管會函請各
績效優良業者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四)公營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
,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五)公股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負責人、經理人
績效評鑑時,得於其他具體優良事蹟項下,予以加分。
(六)信託業應訂定獎勵措施,對辦理信託 2.0 第二階段計畫績效優良
之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七)由信託公會編列預算辦理獎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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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措施實施期間內,由信託公會邀集具公信力之團體或專家學者辦
理評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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