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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18.10.30
修正時間:076.06.29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39 條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23  條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45  條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238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 8、11、13、14、16、18、19、22、23、25、29、30
  ~34、37、41、46、47、49、64、65、67、71、73、76、85~87、99~
  101、111、114、116、120、124、125、128、130、131、135、138、13
  9、141、144、14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6  條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2375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27、139、141 條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340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27、13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4-1  條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2304 號
  令修正公布刪除第 14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760817570  號、法
  務部法 76 檢字第 7423 號公告第 141、142 條之施行期限,已於七十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
  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