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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82.04.30
修正時間:100.09.07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財政部(82)台財融字第 820178343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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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財政部(84)台財融字第 84730474 號函修
  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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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9074505
  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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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0901000
  2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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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1100062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5-1、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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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2003594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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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3100020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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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
  第 094000401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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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7100009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13-
  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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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一)字第 097100046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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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第 098100033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14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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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第 098100036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增訂第 7-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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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第 0990009678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6 條;除第四章第三節
    之條文由主管機關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協商
    情形另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新名稱: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
    字第 10010008480  號令發布第四章第三節條文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
    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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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4.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0003109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11~13、16、21、26、32、36 
    、37、45、58、63、65、66  條條文;增訂第 12-1 條條文;刪除第
    6、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