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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89.09.30
修正時間:109.10.26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財融字第 89910578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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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9070815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934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
  )字第 094200007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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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
  )字第 095400050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 條條文;增訂第 20 條
  條文;原第 20、21 條條文遞改為第 21、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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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
  第 098400086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13~15、17  條文;並刪除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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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7.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
  00400000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2 條條文;增訂第 16-1 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0902733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