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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104.08.17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1940號令修正)
公(發)布時間: 097.03.03
修正時間:104.08.17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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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字
  第 097000295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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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
  )字第 09730005560  號令增訂發布第 8  點條文;原第 8  點條文遞
  改為第 9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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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2
  300005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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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
  02001075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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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4
  300019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