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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12.12.07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271號令修正)
公(發)布時間: 087.07.24
修正時間:112.12.07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第
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分槓桿
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自一百十四年
一月一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87733464號函訂定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
  第 0961000002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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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0
  1000588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4、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
  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新名稱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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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70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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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00
  3629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7  點之表 1-B ;並自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新名稱: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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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3100049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3100072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表 1-A1、
  表 7-A  及表 7-A1 ;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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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6100057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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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8
  027473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條文之自有資本之調整、第 2  點條
  文之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 4  點條文之作業風險、第 5
  點條文之市場風險、第 6  點條文之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 7  點條文之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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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9
    02745641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及第
    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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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1102703692  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
    表格;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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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
    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