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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5 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應遵守不得於地下街通道、地下道、加油站及車站之通道等開放空間進行行銷之規範 [English]
發文日期: 100/02/15
發文文號: 金管銀票 字第 10040000440 號
主 旨: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
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業規定,發卡機
構應禁止行銷人員於「街頭」(含騎樓)行銷。前述「街頭」包含具有開
放空間屬性者,諸如地下街通道、地下道、加油站及車站之通道等。爰發
卡機構於辦理行銷時,應切實督導行銷人員遵守前開規範,並制定相關管
理機制,以有效防杜違規案件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