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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1241. 097.06.27 第一組 制(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1242. 097.06.25 第四組 修正:「工業銀行投資生產事業之範圍」
1243. 097.06.25 第五組 制(訂)定:銀行申請兼營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規定
1244. 097.06.25 第四組 修正:「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五條條文
1245. 097.06.20 第一組 制(訂)定:商業銀行與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所列對象為不動產租賃交易,若租賃契約換算為年租金總額或押租金之年約當利息總額單筆未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且銀行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以及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1246. 097.06.20 第五組 制(訂)定:銀行承作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因避險需求購入之股票、指數型股票基金、期貨及選擇權,得不受銀行投資限額規定之限制
1247. 097.06.18 第四組 關於 貴會所詢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相關問題,復如附件,請查照
1248. 097.06.17 第四組 制(訂)定: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1249. 097.06.17 第六組 茲說明有關本會94年7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269號函相關適用疑義
1250. 097.06.13 第一組 重申89年7月14日台財融字第89740172號函釋所稱之兼任,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