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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提供本局主管發布之行政函釋資訊
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501. 097.06.13 第一組 重申89年7月14日台財融字第89740172號函釋所稱之兼任,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502. 097.06.10 第三組 所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修正草案乙案,請依說明辦理後,准予備查
503. 097.06.03 第五組 有關貴會函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資料報送相關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504. 097.05.12 本國銀行組 有關銀行於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對已取得足額擔保者,不得再徵取「本票共同發票人」等實質具連帶責任之連帶債務人,請 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505. 097.04.08 第四組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辦理相關應注意事項
506. 097.03.31 第一組 有關加強防制詐騙集團利用ATM英文操作介面進行詐騙
507. 097.03.31 第四組 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不動產拍賣之「代墊投標保證金及代墊尾款貸款」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之規範
508. 097.03.25 第三組 關於貴公會(銀行公會)所報銀行存款契約靜止戶及起息點約款之檢討意見,洽悉,並請依說明辦理
509. 097.03.03 第四組 信用卡「未到期分期償還待付金額」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之個人無擔保債務項目
510. 097.01.07 第四組 關於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以下簡稱DBR22倍)之個人無擔保貸款項目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