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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提供本局主管發布之命令資訊
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401. 098.08.28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所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
402. 098.08.24 外國銀行組 修正:「銀行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規範」
403. 098.08.21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投資之規定」
404. 098.07.23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有關銀行交易簿中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資本計提方式,應依本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中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 ,CDS)之資本計提方式計算。其中個別風險部分,應分別計算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中所有個別標的物之個別信用風險。
405. 098.07.16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406. 098.07.15 法規制度組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407. 098.07.15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408. 098.07.15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409. 098.07.14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指定依該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申請核准之發行機構及已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之銀行,其與特約機構訂定之契約未符合該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者,應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410. 098.07.13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本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有關信用風險標準法下使用簡單法所認可之合格擔保品,包括香港恆生指數之權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