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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1301. 097.09.05 第三組 修正:「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1302. 097.08.29 信用合作社組 檢送97年8月13日研商「代辦貸款業不當行為因應措施」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1303. 097.08.19 第二組 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
1304. 097.08.19 第四組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1305. 097.08.13 第三組 廢止:財政部六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臺財錢字第一一五四六號令(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1306. 097.08.08 第四組 所詢貴行擬擔任房屋貸款債權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就相關法令申請釋疑一案
1307. 097.08.05 第四組 制(訂)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1308. 097.07.29 第一組 廢止: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四五二五九○號令發布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之命令,並自即日生效
1309. 097.07.17 第四組 補充釋示本會97年4月8日金管銀(四)字第09740000830號函有關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申請協商期間,金融機構不得將該不良債權轉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規定如說明
1310. 097.07.16 第六組 修正:「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一點、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