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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1331. 097.06.25 第四組 修正:「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五條條文
1332. 097.06.20 第一組 制(訂)定:商業銀行與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所列對象為不動產租賃交易,若租賃契約換算為年租金總額或押租金之年約當利息總額單筆未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且銀行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以及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1333. 097.06.20 第五組 制(訂)定:銀行承作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因避險需求購入之股票、指數型股票基金、期貨及選擇權,得不受銀行投資限額規定之限制
1334. 097.06.18 第四組 關於 貴會所詢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相關問題,復如附件,請查照
1335. 097.06.17 第四組 制(訂)定: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1336. 097.06.17 第六組 茲說明有關本會94年7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269號函相關適用疑義
1337. 097.06.13 第一組 重申89年7月14日台財融字第89740172號函釋所稱之兼任,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1338. 097.06.11 修正:洗錢防制法
1339. 097.06.10 第三組 所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修正草案乙案,請依說明辦理後,准予備查
1340. 097.06.03 第五組 有關貴會函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資料報送相關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