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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811. 103.03.21 外國銀行組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原則
812. 103.03.19 法規制度組 證券商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避險而於集中市場所為之交易,得依本會102年6月25日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3190號令規定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813. 103.03.18 金融控股公司組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
814. 103.03.18 信用合作社組 關於離島地區信用合作社適用「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暨「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規定各社法定業務區域鄰近縣市之擇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815. 103.02.19 法規制度組 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者,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816. 103.02.17 信用合作社組 有關信用合作社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之前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事先揭露採用IFRSs相關事項一案,請貴聯合社協助並轉知會員社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817. 103.01.29 外國銀行組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信託業務規定
818. 103.01.29 外國銀行組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1項之解釋令
819. 103.01.29 外國銀行組 財政部金融局91年3月14日台融局(四)字第090400041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820. 103.01.28 法規制度組 修正「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及「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