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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提供本局主管發布之行政函釋資訊
第32 / 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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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311.
103.05.28
外國銀行組
銀行授信戶以本行登載客戶黃金買賣與保管業務之帳戶(下稱黃金帳戶)為擔保,申請辦理質借新臺幣或外幣,或供其授信往來之正、副擔保之適法性
312.
103.05.12
法規制度組
檢送修訂後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313.
103.05.07
法規制度組
有關銀行辦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之管理方式及帳列會計項目乙案,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314.
103.04.24
法規制度組
本會103年3月19日金管銀法字第1030001828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315.
103.04.21
法規制度組
檢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之「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勘誤表1份,請 查照。
316.
103.04.10
信託票券組
檢送「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九期)」 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
317.
103.03.28
外國銀行組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切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分析之程序,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查照辦理。
318.
103.03.27
外國銀行組
重申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外國與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
319.
103.03.19
法規制度組
證券商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避險而於集中市場所為之交易,得依本會102年6月25日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3190號令規定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320.
103.03.18
信用合作社組
關於離島地區信用合作社適用「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暨「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規定各社法定業務區域鄰近縣市之擇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