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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991. 100.11.21 法規制度組 為協助金融機構儲備未來因應景氣反轉時之健全經營能力,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 (下稱放款覆蓋率)達1%以上為目標,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
992. 100.11.18 信用合作社組 修正:「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三條
993. 100.11.09 法規制度組 關於臺灣地區銀行於100年9月7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後,相關申請案之作業程序,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994. 100.11.09 法規制度組 修正:銀行法
995. 100.11.02 信託票券組 廢止:「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996. 100.10.31 法規制度組 關於 貴會就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依不同交易目的,於集中市場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定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上市(櫃)股票,應得排除同條第1項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或至少可列入得經董事會概括授權之交易項目範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997. 100.10.24 信用合作社組 制(訂)定: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998. 100.10.24 信用合作社組 修正:「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部分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999. 100.10.11 法規制度組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1000. 100.10.06 法規制度組 關於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函詢,臺灣地區銀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於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條文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