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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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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第    3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
基金及其孳息、或專撥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二億元,主管機關並得視社會經
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第    4    條
申請設立信用卡公司者,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
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六、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負責人之資料。
七、信用卡公司章程。
八、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九、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第    5    條
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送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對於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三、分公司之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
    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四、擬指派擔任我國之分公司經理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六、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七、章程認證書。
八、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經母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認證書。
九、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者,該申請人母國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申請人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
以認證。
第    6    條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公司章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六、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七、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申請設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營業項目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登載
或申報。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之信用卡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六、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七、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8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兼營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
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第    9    條
信用卡公司及外國信用卡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
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信用卡公司應檢具書件如下: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冊。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
      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二、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具書件如下: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件。
(三)匯入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第   10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
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   11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除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外,其營業執照所
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第   12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於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申請書及營業計畫書,報
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許
可。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增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