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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促使銀行對大額授信戶提供簡便迅速之授信服務,並加強對其動態
資料及產銷營運現況之把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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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國公營行局庫及民營銀行均加入本項通報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通報
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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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列入通報範圍之大額授信戶以與通報銀行有授信往來之股票上市公司
,及授信總額超過新台幣四億元且同時與數家銀行有相當金額往來之
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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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利資料之通報與交換,由通報銀行協商以對個別大額授信戶授信金
額較大或投資金額較多之銀行為「主要往來銀行」,但必要時得由有
關銀行協商交換主要往來銀行並通知各通報銀行。
主要往來銀行負責對指定之大額授信戶辦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或期中徵信調查報告之作成,並分送台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
中心及通報銀行參考。
(二) 每三個月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問其產銷營運現況並作成訪問紀錄 (
表格) 分送通報銀行。
(三) 主動與通報銀行以外之各有關授信銀行聯繫,酌情蒐集其往來資料
,連同通報銀行往來資料,彙總編製「月份銀行往來概況彙總表」
(表格) 分送通報銀行或以互惠原則提供通報範圍外其他授信銀行
參考。
(法源資訊編:表格請參閱金融業務法規輯要 (下冊) (79年3月版) 第
1312-13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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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主要往來銀行以外之各授信銀行 (包括通報範圍外有關授信銀行) 應
於每月十日以前,將列入通報範圍之大額授信戶在其本行之往來情形
,填製「月份銀行往來概況表 (表格) 送各該大額授信戶之主要往來
銀行,主要往來銀行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總編製「月份銀行往來概況
彙總表」分送通報銀行。至於大額授信戶之授信情形概況,逕參考台
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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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主要往來銀行之主要承貸營業單位,應指定授信主管級人員專責辦
理下列工作:
(一) 會同徵信 (單位) 人員辦理大額授信戶之經營計劃、財務內容、資
產運用等靜態資料之調查與分析報告。
(二) 大額授信戶動態資料之蒐集與報告。
(三) 與同業間關於大額授信戶往來情形及其他有關融資管理事項之聯繫
及處理。
(四) 每三個月定期或不定期訪問大額授信戶並作成「訪問紀錄表」。
(五) 指定大額授信戶之授信戶資料檔之建立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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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為期大額授信戶能與銀行作業配合,主要往來銀行得邀請授信戶之負
責人或其有關人員舉行座談藉以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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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造訪大額授信戶時,可由承貸單位負責人率同帳戶管理員前往,並可
協調其他銀行人員同往,除可深切了解企業之經營方針,並增加企業
對有關業務之認識,又可藉此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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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為分散授信風險,並避免銀行間過度競爭,對大額授信戶之中長期大
額授信,原則上宜徵求其他銀行參與聯貸,由主要往來銀行任主辦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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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當大額授信戶在營運上或財務上發生困難時,應由主要往來銀行負責
聯繫其他銀行,共同協商適用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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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各通報銀行對大額授信戶所提供之業務財務資料,應盡力分析研究
其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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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主要往來銀行應對大額授信戶加強追蹤聯繫,對其關係密切企業之
動態亦應予以有效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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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主要往來銀行之總行徵信部門應指定專人辦理大額授信戶之徵信調
查工作,其徵信資料檔案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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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通報銀行總行徵信單位,應指定資料通報人員至少二人,並填製「
銀行間大額授信戶資料通報人員名單 (表格) 分送其他通報銀行,
異動時應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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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各通報銀行對經由通報作業取得之大額授信戶資料,應併為授信案
件核貸之參考資料並歸入各大額授信戶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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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各通報銀行對大額授信戶仍依其本行之規定辦理徵信調查及授信追
蹤考核,不得因有資料之通報交換而從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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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通報銀行內部總行授信管理部門、徵信部門及營業單位間之工作劃
分與連繫作業,由其依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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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其他銀行間現有徵信資料之交換作業仍依「徵信資料交換辦法及台
北市銀行公會會員往來客戶突發事件通報辦法」之規定辦理。關於
大額授信戶之授信資料,通報銀行仍應依照原訂「金融機構放款餘
額月報表電子計算機作業手冊」辦理,於每月十日前與其他客戶授
信資料一併送達財稅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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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為求此項制度之正確實施並發揮實效,各通報銀行宜加強此方面人
才之培育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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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銀行間各項資料之通報或交換,一律彙交各銀行之總行徵信單位依
徵信資料交換作業程序以密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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