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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鼓勵信託業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信託
2.0 「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以下簡稱信託 2.0 計畫),積極投
入適當資源提升信託部門職能,發展全方位信託服務,爰訂定本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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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期間:自 109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共
計 2 期,每期辦理獎勵乙次,各期評鑑期間如下。
(一)第 1 期:109 年 9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16 個
月),惟賡續辦理評鑑之安養信託業務為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12 個月)。
(二)第 2 期: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12 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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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惟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亦得自行
報名參與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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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獎項:
(一)最佳信託獎:推動信託 2.0 計畫績效優良者。
(二)安養信託獎: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綜合評比績效優良
者。
(三)員工福利信託獎:辦理「員工福利儲蓄信託業務」及「員工持股信
託業務」綜合評比績效優良者。
(四)信託業務創新獎:就業務模式、產品架構及金融科技運用等面向綜
合評比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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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佳信託獎評鑑項目:
自 109 年 9 月 1 日起每期評鑑期間,各款分數如下:
(一)內部組織調整與整體資源整合(50 分):
1.調整內部組織架構及提升信託部門職能(30 分):
(1)建置信託業務發展策略單位(或相當職能之單位)及訂定信託
業務之發展策略【包括修改內部規範、人員配置、權責、資源
配置(部門預算)、年度目標及定期檢視等】(10 分)。
(2)調整內部輪調機制,減少或免除信託業務部門與其他部門間輪
調,提供信託部門人員合理之升遷管道(5 分)。
(3)分支機構設置信託業務專員(5 分)。
(4)提升信託專責部門位階,建立跨業及內部資源整合單位(10
分)。
2.調整內部組織及人員薪酬考核標準(20 分):
(1)調整分支機構評核中信託業務所占比重(10 分)。
(2)調整人員薪酬中有關非投資類信託所占比重及 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關鍵績效指標)考核指標,將員工
運用信託推動整合性業務之綜合貢獻度納入薪酬制度之主要績
效考核標準(10 分)。
(二)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30 分):
1.培育專業人才(10 分):
(1)規劃執行信託 2.0 計畫所需培訓課程(包括涵蓋信託、法律
、財會、稅務及各種資產管理等專業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
5 分)。
(2)加強對異業結盟產業之人員培訓信託相關課程(2 分)。
(3)規劃辦理信託業務人員有關異業結盟產業之相關知識課程(3
分)。
2.輔導並獎勵員工取得包含「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家族信託
規劃顧問師」等專業認證(10 分)。
3.加強宣導(5 分):
(1)利用新聞稿、各種會議及媒體宣導信託觀念(2 分)。
(2)對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辦信託宣導活動(1 分)。
(3)舉辦研討會以建立產官學界輿論共識(1 分)。
(4)拍攝信託相關宣導短片於電視、網路及社群媒體播放(1 分)
。
4.產學合作(5 分):
(1)與學校合作規劃開設各種信託服務所需專業課程,或針對研究
機構學者及各級學校師生研究信託相關課題有具體成果者給予
獎助、提供進修或其他誘因(2 分)。
(2)提供學生課後實習或就業機會(含短期就業)(2 分)。
(3)其他具體合作方式(1 分)。
(三)跨業結盟(20 分):
1.於信託公會建置之「信託業跨產業結盟合作業者資料庫」提供合
作跨產業業者名單(2 分)。
2.跨金融商品整合行銷,發展整合式金融服務,以信託機制整合金
融機構資源貫穿授信、理財、保險、證券化等金融商品或服務(
4 分)。
3.規劃提供信託服務與異業合作之全方位生活面向整合服務型態(
4 分)。
4.規劃提供信託與「跨業結盟」之跨產業合作模式(3 分)。
5.與其他非金融業者及社福團體、長照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醫療
機構等進行信託業務轉介合作(4 分)。
6.針對其他非金融業者及社福團體、長照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醫
療機構等辦理信託推廣課程(3 分)。
(四)加分項目(10 分,最高不超過 10 分):
1.配合信託公會創新信託商品及案例分享(8 分)。
2.其他優良事蹟(2 分)。
(五)扣分項目(10 分,最高不超過 10 分):評鑑年度辦理信託業務
如發生客戶申請評議、申訴案件或影響客戶權益之缺失案件者,視
其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四款為加分項目,
最高不超過 10 分;前項第五款為扣分項目,最高不超過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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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
(一)安養信託: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五條所稱之身心障礙者;如受益人兼具上述條件者,請自行
擇一計入,但不得重複計算。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4.信託契約中如涵蓋多重信託目的,僅得將用於安養照護目的之信
託本金計入,非屬安養照護目的者(如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之
信託本金不得計入。
(二)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指符合前款有關安養信託定義,
於評鑑年度新承作、信託期間達三年以上、信託財產不限金額且約
定未動用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用前,就信託管理費有減免優惠者始
得計入。
評比方式:依評鑑期間年度決算日資產總額新臺幣(下同)8 仟億元
為基準分別評比,8 仟億元以上為 A 組,未達 8 仟億元為 B 組
。
自 110 年之評鑑年度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30 分):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
益人人數為 15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15 分。
(二)新增比率(10 分):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
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
率為 5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5 分。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30 分):評鑑年度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
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年度信託有效契約累計
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
為 15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5 分。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5 分)。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分)。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5 分)。
(七)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10 分):符合本款
之信託契約,其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仍得計入前項第一款新
承作業務量計算;惟該契約如有解約之情形,解約後兩年內重新承
作之安養信託契約如為同一受益人,則不得計入新承作之預先簽訂
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但仍得計入前項第一款新承作業務量計
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七款為加分項目,
最高不超過 10 分;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安養信
託受益人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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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福利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員工福利信託」區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員工持股信託:係委託人(公司員工)每個月將薪資提存金及公司
獎勵金等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及公司持股會或員工
福利委員會之指示,投資於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
(二)員工福利儲蓄信託:係委託人(公司員工)每個月將薪資提存金及
公司獎勵金等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及公司持股會或
員工福利委員會之指示,投資於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外,還包括國
內外基金或其他國內外有價證券等。
自 109 年 9 月 1 日之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30 分):評鑑期間新承作之有效契約件數(按公
司別計)(10 分)、受益人(勞工)人數(10 分)及信託財產
本金總和(10 分)。
(二)新增比率(15 分):評鑑期間新承作之有效契約件數(按公司別
計)(5 分)、受益人(勞工)人數(5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
(5 分)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有效契約件數(按公司別計)、
受益人(勞工)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本款首期評
鑑之評鑑分數改計入第一款。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15 分):評鑑期間有效契約累計件數(按公司
別計)、累計受益人(勞工)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
評鑑期間有效契約累計件數(按公司別計)、累計受益人(勞工)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有效契約件數(按公司別計
)累計差額為 5 分,受益人(勞工)人數累計差額為 5 分,信
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5 分。本款首期評鑑之評鑑分數改計入第
一款。
(四)員工福利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分)。
(五)成果效益(20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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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託業務創新獎評鑑項目:
自 109 年 9 月 1 日之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創新業務之內涵與架構(70 分)。
(二)成果效益(30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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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鑑、獎勵措施及其他:
(一)評選為績效優良標準:
1.最佳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2.安養信託獎:
(1)A 組總分排序前六名者。
(2)B 組總分排序前兩名者。
3.員工福利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4.信託業務創新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二)經評選為績效優良之銀行得自金管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用下
列獎勵措施:
1.申請增加辦理信託業務(含附屬業務),自申請書件送達金管會
之次日起自動核准。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
相關規定辦理。但上開業務涉及須換發營業執照時,自取得換發
之營業執照後始得辦理。
2.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須經金管會
核准部分,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
)檢送無意見之審查報告轉報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但涉及
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得優先考量。
4.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申請書件
送達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三)由金管會頒獎表揚並登載於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另由金管會函請各
績效優良業者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四)公營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
,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五)公股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負責人、經理人
績效評鑑時,得於其他具體優良事蹟項下,予以加分。
(六)信託業應訂定獎勵措施,對辦理信託 2.0 計畫績效優良之有功人
員予以獎勵。
(七)由信託公會編列預算辦理獎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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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措施實施期間內,由信託公會邀集具公信力之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
評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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