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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84.04.25
廢止時間:104.06.04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台財融第 84711569 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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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財政部台財融(五)字第 093500013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發文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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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
  字第 094500008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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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五)字第 09400311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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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
  字第 0965000413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點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
  字第 098500087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4 點;修正之第 27 點條文自
  發布日起三個月生效,第 17、28、30、33 點條文自九十九年六月三十
  日生效,其餘各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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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01
  500039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25  點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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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03
  500043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8 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0450
  001710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