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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1321. 097.06.17 第六組 茲說明有關本會94年7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269號函相關適用疑義
1322. 097.06.13 第一組 重申89年7月14日台財融字第89740172號函釋所稱之兼任,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1323. 097.06.11 修正:洗錢防制法
1324. 097.06.10 第三組 所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修正草案乙案,請依說明辦理後,准予備查
1325. 097.06.03 第五組 有關貴會函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資料報送相關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1326. 097.05.28 第一組 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其所指定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對該國營事業辦理授信之銀行有利害關係者,該授信得不受銀行法第32條之限制。
1327. 097.05.23 第二組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 第六條、第十二條
1328. 097.05.12 本國銀行組 有關銀行於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對已取得足額擔保者,不得再徵取「本票共同發票人」等實質具連帶責任之連帶債務人,請 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1329. 097.05.07 修正:存款保險條例
1330. 097.04.08 第四組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辦理相關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