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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1321. 097.08.08 第四組 所詢貴行擬擔任房屋貸款債權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就相關法令申請釋疑一案
1322. 097.08.05 第四組 制(訂)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1323. 097.07.29 第一組 廢止: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四五二五九○號令發布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之命令,並自即日生效
1324. 097.07.17 第四組 補充釋示本會97年4月8日金管銀(四)字第09740000830號函有關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申請協商期間,金融機構不得將該不良債權轉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規定如說明
1325. 097.07.16 第六組 修正:「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一點、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
1326. 097.07.16 信用合作社組 檢送定型化契約復查表乙份,請依說明辦理,並於97年8月8日前函報復查結果,請 查照。
1327. 097.06.27 第一組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1328. 097.06.27 第一組 制(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1329. 097.06.25 第四組 修正:「工業銀行投資生產事業之範圍」
1330. 097.06.25 第五組 制(訂)定:銀行申請兼營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