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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檢索查詢資料更新時間:113.11.08,如需查詢最新法規資訊,請點選「最新訊息」單元查閱。
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0年01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1. 本法已廢止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100.01.12
100年01月行政函釋
1. 金管銀外 字第 09900145260 號 函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信用違約交換及外幣信用違約選擇權業務 ,應以專業機構投資人及具一定資產、資本額之境外法人為對象,銀行如 為承擔信用風險者,且以利害關係人為合約信用實體者,其交易條件不得 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100.01.28
2. 金管銀法 字第 09900379530 號 函
保兌行為已具授信之實質,銀行對轉投資之他國子行及其分行所簽發之信 用狀辦理保兌仍應依銀行法第 32、33 條規定辦理,以防範損害存款大眾 權益及影響銀行健全經營
100.01.26
3. 金管銀國 字第 10000015020 號
公告自 100.01.25 起迄 104.12.31 止,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 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認定事宜,並應確實依所報 100 年度預定辦理測 驗之工作計畫辦理測驗,並依成本收取報名費、證照費
100.01.25
4. 金管銀國 字第 09900484060 號 函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不得按月收取手續費,亦不得以零利率作為行銷 手段,並應一次收取且不得收取不同之手續費,於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亦 應載明貸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
100.01.13
5. 金管銀合 字第 09900422460 號 函
銀行業應將所收取金融服務各項費用約定於契約中,並公告於營業場所及 網站,訂定金融服務收費標準時,不得訂立多名目重覆收取費用,另申辦 金融服務所提供不得收費之基本物件,如因客戶保存不當或個別需要,亦 應約定於契約中
100.01.13
6. 金管銀合 字第 09930005120 號 函
信用合作社財務報表應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於附註揭露事項 增列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及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
1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