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0年03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
無資料!! |
100年03月行政函釋 |
1.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09900465050 號 函
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1、13 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後辦理與出口外匯有關之進口融資墊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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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31 |
2.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000008410 號 令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應
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則各本國銀行應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
理專區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於每年四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底相關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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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28 |
3. |
廢
金管銀外 字第 10050000700 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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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24 |
4.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010000440 號 令
因「證券商管理規則」暨「期貨商管理規則」有關提列「買賣損失準備」
及「違約損失準備」規定之刪除,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本國銀行及
票券金融公司因兼營證券及期貨業務所提列之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並可填補虧損或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用以撥充資本;如為外國銀行在
臺分行,則轉列為保留盈餘,並可彌補虧損或用於經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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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23 |
5. |
銀局(國) 字第 10000011470 號 函
配合中央銀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國庫事務要點之修正,財政部金融局 90.
05.16 台融局(二)字第 90739354 號函有關金融機構派員至機關駐辦
代理國庫業務申請程序說明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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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23 |
6. |
金管銀法 字第 10010001230 號 函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申請在第三地區設立分支機構辦理兩
岸金融業務,如後續有新增之第三地區分支機構,毋須再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但仍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12 條有關授信對象及限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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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21 |
7. |
金管銀國 字第 10000018420 號 函
銀行以自己名義開立專戶並供未開戶之客戶使用,應訂立使用規範及管理
機制,並依此進行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以防制洗錢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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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21 |
8.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010000620 號 函
我國銀行香港分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辦理依香港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核定
業務範圍之人民幣業務,並得投資大陸地區發行之人民幣有價證券;如為
首次與大陸地區銀行或其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者,應由其總行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檢具營業計畫書及
人民幣清算協議影本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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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0 |
9. |
金管銀合 字第 10030000450 號 函
本國銀行已於 96 年起開始適用巴塞爾資本協定II,衡酌信用合作社之業
務特性,預計自 101 年信用合作社亦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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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