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3年09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
1. |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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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12 |
2. |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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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12 |
103年09月行政函釋 |
1.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310005290 號 令
金融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列對象辦理金融同業間交易、
具有市場牌告、公開市價之存款、外幣買賣等授信以外之交易,經董事會
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視同符合該條第 1 項規定
;又金融控股公司之稽核單位應查核內部作業規範是否合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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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30 |
2. |
金管銀法 字第 10310005450 號 函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1 條已有明確規定,
「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返還作業;另存款分級差異化管理統計表和警
示帳戶聯防機制執行情形統計表已無填報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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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29 |
3. |
金管銀合 字第 10330003030 號 令
為維持信用合作社財務結構健全與穩定,令釋信用合作社採用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相關規範,且應審慎因應採用之影響
及考量現金流量並規劃股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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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26 |
4. |
廢
金管銀外 字第 10350003460 號 函
檢送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說明對照表及適用方式調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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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23 |
5.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310004912 號 函
海外房貸之借款人以建購住宅為目的,提供本人或配偶所購之住宅為擔保
並設抵押權者,銀行於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時,得適用 35
%風險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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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22 |
6.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310004950 號 函
金融機構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者,其內容、合作行為、業
務往來,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1 等規定
;而相關合作事宜、風險管理等應納入內部控制,由金融機構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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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12 |
7. |
金管銀法 字第 10300235840 號 函
本國銀行於遵守海外分支機構消費糾紛處理機制之建立、落實執行開戶審
查措施等規定,並建立風險控管機制者,其營業單位得協助海外分支機構
辦理存款與授信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送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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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09 |
8. |
廢
金管銀合 字第 10330002860 號 函
信用合作社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房屋修繕貸款之餘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
之 55%。信用合作社應審酌其業務規模、淨值、整體資產負債結構及風險
承擔能力研擬風險控管及自律指標,並建立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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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