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5年05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
1. |
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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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9 |
105年05月行政函釋 |
1. |
金管銀法 字第 10510001512 號 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5.25 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1510 號令,規
範本國銀行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障本國銀行從業人員之權益,應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之規定,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得不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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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25 |
2.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510001510 號 令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公開發行銀行應於分派民國
一百零五至一百零七會計年度盈餘時,以稅後淨利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
之一範圍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臺灣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得不適用上開
規定。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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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25 |
3. |
金管銀法 字第 10510001470 號 函
臺灣地區銀行與大陸地區銀行為金融業務往來所建立之通匯關係資料,免
逐項申報。另辦理簽發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至大陸地區之統計,依其業
務屬性納入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報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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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9 |
4.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510000810 號 令
銀行辦理經外國中央政府提供保證之授信業務,於符合落實風險控管作業
、具備正式保證文件,以及於所擔保之貸款全數清償前,該外國中央政府
保證責任應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等條件下,對同一法人經外國中央政府保
證之額度,不計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2 條第 2
款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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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9 |
5. |
金管銀法 字第 10500084630 號 函
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帳列銀行簿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45%,
可全數自第二類資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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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9 |
6. |
金管銀合 字第 10500117450 號 函
修正「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並訂定第十一期中小企業放
款餘額之預期成長目標,請各本國銀行配合持續加強對中小企業辦理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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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8 |
7.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510001630 號 令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列對象辦理證券投
資信託子公司或證券投資顧問子公司運用委託資產等授信以外之交易,經
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視同符合該條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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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7 |
8. |
金管銀法 字第 10500026560 號 令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 2 點第 1 項第 5 款所稱
之「股票」,包含特別股,銀行投資該等特別股,應計入相關投資限額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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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7 |
9. |
金管銀外 字第 10550001770 號 函
依銀行法第 29 條規定,國內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或子銀行不得協助
未於我國設有據點之外國金融機構介紹我國境內客戶未出境即完成海外帳
戶開設或吸收資金等相關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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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