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0年04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
無資料!! |
100年04月行政函釋 |
1. |
金管銀合 字第 10000136151 號 令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於 96.08.16 會銜發
布之「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整」之令,並於 100.01.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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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8 |
2. |
金管銀合 字第 10000136150 號 公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會銜於 97.10.07 發布之
「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
元整」之令,已因施行期間於 98.12.31 屆滿,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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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8 |
3.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010001433 號 函
銀行於辦理不動產貸款時,凡為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之放款均應
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之限額控管,覈實鑑估擔保品放款值,加強審
查借款人還款能力之相當性,並適用正確之風險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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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1 |
4. |
金管銀法 字第 10010001430 號 令
為控管銀行辦理不動產放款之風險,符合自用住宅貸款者,得適用風險權
數百分之四十五或 LTV 法之百分之三十五或百分之七十五;如非自用住
宅貸款者,則適用百分之百風險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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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1 |
5. |
金管銀法 字第 10000070800 號 函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辦理捐贈,須制訂相關內部規範送董事會決議,
並將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對外公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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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8 |
6. |
金管銀法 字第 10010001624 號 函
為符資訊揭露之完整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 100.
04.14 修正後之「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及相關附表、「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及相關附表暨「票券金融
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及相關附表規定編製 99 年度年報
,如有於發布前已完成刊印,仍應依修正規定另以增補方式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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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 |
7. |
金管銀合 字第 10000065331 號 函
政府依法令調整銀行業辦理之各項貸款利率時,各銀行應儘量以各種方式
通知消費者利率之調整,而不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2.14
金管銀合字第 09900482061 號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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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08 |
8. |
廢
金管銀國 字第 10000068000 號 函
銀行若已訂定辦理信用貸款相關手續費收取原則相關規範,對於往來關係
密切之借款人個案減免手續費尚無違反收取原則;又針對不同客群推出不
同商品而適用不同手續費者,因作業成本不同,亦無違反收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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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