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5年02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
無資料!! |
105年02月行政函釋 |
1. |
金管銀票 字第 10400267590 號 函
信託業者針對委託人為「已於該業者辦理金錢信託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得以委任方式管理其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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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7 |
2. |
銀局(合) 字第 10500902700 號 函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條文說明對照表第 2 條之
說明欄第七點敘明,轉帳或匯兌等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此種類
型契約如係經消費者事先同意而提供,服務經即時提供後即已履行完畢,
性質上不易返還,故規定為合理例外情事,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第 1 項通訊交易解除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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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6 |
3. |
金管銀國 字第 10520000280 號 函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就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之相關資
料之報送已訂有相關規定,爰自 105 年 2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
77.12.27 台財融字第 770960428 號解釋函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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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5 |
4. |
廢
金管銀外 字第 10550000352 號 令
訂定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非屬結構
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徵提期初保證金之最低標準規定,自
105 年 3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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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01 |
5. |
廢
金管銀外 字第 10550000351 號 令
訂定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非屬結構
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銀行核給客戶交易額度應符合之規定
,自 105 年 3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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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01 |
6. |
金管銀外 字第 10550000350 號 令
本國銀行國外分行適用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管理辦法之規定。但本國銀行香港及新加坡分行與專業機構投資人以外之
境外法人則應依當地法令取得客戶同意,並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自 105 年 3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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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01 |
7. |
廢
金管銀外 字第 10400293820 號 令
修正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並自 105 年
2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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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