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1年03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
1. |
金管會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程序、標準及發行後管理原則
|
101.03.09 |
2. |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101.03.08 |
3. |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
|
101.03.08 |
101年03月行政函釋 |
1. |
金管銀法 字第 10100047510 號 令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人身保險子公司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應依保險業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各款規定揭露保險子公司適用外匯價格準備金機
制相關資訊,才能使財務報告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
資訊
|
101.03.23 |
2. |
金管銀法 字第 10000431490 號 函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對於本行新臺幣活期存款有設質並提供相當擔保之案
件,可適用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2 條第 6 款第
3 目之規定,不必計入授信總額
|
101.03.20 |
3. |
金管銀票 字第 10140000590 號 令
訂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自然人、法人或
基金所應符合之條件。符合條件者,應由該私募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進行
資格之調查,並向應募人取得相關佐證依據
|
101.03.19 |
4. |
金管銀法 字第 10110001330 號 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規定已於 100.09.07 修正,有關銀行辦理同業往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
,則應依一般性業務規定辦理,故停止適用相關函釋一則
|
101.03.19 |
5. |
金管銀法 字第 10110000850 號 令
銀行計算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福利負債義務的估算參數,其折現
率,至少設定在百分之四,其存入該銀行的存入資本報酬率,至少為百分
之二,其提領率不低於百分之一,又優惠存款制度未來之變動機率,則設
定為百分之五十
|
101.03.15 |
6. |
金管銀法 字第 10110000030 號 令
令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所稱「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新
臺幣準備金」及「主管機關指定之資產」之範圍
|
101.03.15 |
7. |
金管銀法 字第 10100052390 號 函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45 條等規定參照,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
擔任負責人企業係指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又若政府或法人為公
司股東,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該公司負責人以代表當選
董事或監察人為限;另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負責人範圍,應依
各業別法相關規定認定
|
101.03.12 |
8. |
金管銀法 字第 10000378830 號 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進行金融業務往來,有關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之應收帳
款承購業務及信用狀項下應收債權買斷業務,如有自償性一年期以內融資
之情形,則屬短期貿易融資,而免計入授信總餘額
|
101.03.12 |
9. |
金管銀票 字第 10000232245 號 函
受託機構在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
依一定流程進行申請(報)審查,並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
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故檢送相關申請(報
)案審查作業流程及審查表
|
101.03.09 |
10. |
金管銀票 字第 10000232240 號 令
令頒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第 5 條及第 25 條規定所訂定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附之申請書,其格式及內容
|
101.03.09 |
11. |
金管銀外 字第 10150000323 號 函
停止適用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信用違約交換及外幣信用違
約選擇權業務之通函 1 則,並自 101.06.01 起生效
|
101.03.06 |
12. |
廢
金管銀外 字第 10150000320 號 令
訂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包括外幣信用
違約交換及外幣信用違約選擇權等業務均適用之,至於其他衍生性金融商
品業務,交易對象則應區分為專業及一般客戶辦理
|
101.03.06 |
13. |
金管銀法 字第 10000450640 號 函
有關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執行程序效率方面,研議開放線上查詢義務人存
款餘額之衡平替代方式;E 化電子查扣令部分,係由銀行評估自身資訊條
件後,自主加入該作業機制
|
101.03.03 |
14. |
金管銀法 字第 10000386160 號 函
銀行兼營信託事業,以信託財產持有他公司股份,除依委託人之指示書行
使股東權外,若擔任董監事且指派銀行負責人為執行職務之代表人時,已
符合銀行法第 32、33 條有關利害關係人之限制規定
|
10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