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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4年06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1. 本法已廢止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本法規有英譯 104.06.04
104年06月行政函釋
1. 金管銀國 字第 10400124760 號 令
訂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於航空站及港口設置、遷移或裁撤分 行服務處,及處理所隸分行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之相關規定,並自 104 年 6 月 29 日生效
104.06.29
2. 金管銀國 字第 10400923641 號 函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所稱「其他 管理單位」含蓋法令遵循單位。法令遵循單位應就法令遵循制度定期評估 ,並予以落實
104.06.24
3. 金管銀外 字第 10450001240 號 函
外國銀行在臺子行與母行集團成員間辦理保兌及相對保證交易,非銀行法 第 32、33 條規定之限制範圍。但應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授信與授信以 外交易之範圍與態樣等事項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104.06.16
4. 金管銀票 字第 10440002790 號 令
令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對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之疑義
104.06.12
5. 金管銀法 字第 10410003091 號 函
金融機構櫃檯行員,如發現客戶係顯屬遭詐騙應拖延提匯款時間,並以護 鈔名義請轄區派出所到場協助,另金融機構應強化對櫃檯行員執行臨櫃關 懷提問之教育訓練,以強化攔阻成效,並確實訂定積點獎勵制度,以提升 臨櫃關懷提問反制詐騙之效能
104.06.11
6. 金管銀法 字第 10400121820 號 令
香港交易所及香港恆生指數,屬「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說明及表格」中信用風險標準法下所認定之合格擔保品
104.06.10
7. 金管銀票 字第 10440002730 號 函
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投資,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 時,信託業得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不受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0 條至 第 12 條規定之限制
104.06.09
8. 金管銀票 字第 10440002670 號 令
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之 金融機構,並自 104 年 6 月 5 日生效
10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