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6年05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
1.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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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2 |
106年05月行政函釋 |
1. |
金管銀法 字第 10500284833 號 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 106.05.24 發布金管銀法字第 10500284830
號令,爰自即日停止適用財政部 86.04.01 台財融字第 8661457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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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4 |
2.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500284830 號 令
銀行得對政府為無擔保授信,但不包括公營事業。國營金融控股公司為履
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6 條之法定增資義務而向其銀行子公司借款者,例
外可為無擔保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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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4 |
3. |
金管銀外 字第 10650001378 號 函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
訊,應依 106.05.22 修正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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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2 |
4. |
金管銀外 字第 10650001375 號 令
訂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於航空站及港口增設、遷移或裁撤分
行服務處,及辦理所隸分行或代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之相關規定,並
自 106.05.22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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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22 |
5. |
金管銀法 字第 10600105960 號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子公司認定,應指該
子公司之母公司係由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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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9 |
6. |
金管銀合 字第 10600009800 號
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如屬社會重大案件,銀行受理申請停
止繼續付款得免除由消費者個別提供存證信函。另依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
例計算,消費者應支付銀行不足之款項,銀行亦應退還消費者溢繳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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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9 |
7. |
金管銀票 字第 10640001180 號 令
信用卡收單機構提供端末設備與其他機構共用,符合各自與共用端末設備
進行連線、傳送交易資訊、進行交易處理者,或共用機構之交易資訊單純
經收單機構網路傳送者,非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3 項
應向本會申請之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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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09 |
8. |
金管銀合 字第 10600038360 號 函
於董事會休會期間,得否由常務董事會審議出售非屬利害關係人之境外分
行不良債權標的及標售條件,請依據公司法第 208 條第 4 項等相關規
定辦理,並再行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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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