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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檢索查詢資料更新時間:113.11.08,如需查詢最新法規資訊,請點選「最新訊息」單元查閱。
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2年12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1. 本法已廢止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負面表列規定 102.12.27
2.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 102.12.25
3.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本法規有英譯 102.12.04
102年12月行政函釋
1. 金管銀法 字第 10200362840 號 函
金融機構辦理收付證券商客戶之交易款項者,應以買賣款項收付為限,尚 不包括基金交易價款,以符合內部控制及安全維護
102.12.30
2. 金管銀外 字第 10200293011 號 令
依據負面表列規定,自 102.12.27 起,符合最近六個月每月底逾期放款 比率均未逾百分之一等條件之銀行,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對中華民國境 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逕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之其他金融相關外匯業 務,並應檢附其營業計畫書及自評表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102.12.27
3. 金管銀外 字第 10200293010 號 令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以未涉及新臺幣者為限, 且交易對象限制為中華民國境外客戶及中華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並依銀 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辦理
102.12.27
4. 金管銀法 字第 10200344610 號 函
為配合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得從事之證券經紀業務之開 戶適用範圍放寬,相關函釋 1 筆部分內容停止適用
102.12.25
5. 金管銀合 字第 10200342830 號 函
金融機構應於 103 年 3 月底前辦理全面取消靜止戶措施,並依契約約 定條件計息;若有資料不完整之靜止戶或涉不同業務服務系統整合等因素 者,應依簡便結清手續協助辦理
102.12.24
6. 金管銀法 字第 10210007250 號 令
自 102.12.13 起,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若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 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提高授 信業務之比率
102.12.13
7. 金管銀法 字第 10200282040 號 函
銀行對於為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所定 之第一類存款帳戶再獲扣押帳戶內金額之執行命令者,仍應辦理扣押作業 ,並陳報前案扣押情形
10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