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1年08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
1. |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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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20 |
2. |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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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20 |
101年08月行政函釋 |
1. |
金管銀票 字第 10100164740 號 函
信託業會計處理自 102 年起導入 IFRSs 後,信託帳無須依 IAS 第 3
9 號規定以持有目的為歸類原則,仍以商品別歸類;惟 IAS 第 32 號及
IFRS 第 7 號二公報相當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6 號,尚無須排除信
託帳適用 IAS 第 32 號及 IFRS 第 7 號二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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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30 |
2. |
金管銀票 字第 10140002119 號 函
收單機構於特約商店合約中應載明「特約商店不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使
用,如有違反該情事,收單機構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聯徵中心」,以防杜信
用卡特約商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藉此規避收單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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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29 |
3. |
金管銀法 字第 10100240090 號 函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母行所屬海外子行所進行之資金融通行為,非得排除
適用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之同業拆款,尚不得排除該條有關利害關係人規
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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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27 |
4. |
金管銀法 字第 10100137280 號 函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是否適用銀行法第 32、33 條
規定,宜依公益信託契約之信託本旨及授予受託人權限之內容,實質認定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是否不具運用決定權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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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27 |
5. |
金管銀合 字第 10100231530 號 函
以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款設質與以信用合作社存單設質,對信用合作社債權
確保無異,爰得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
4 條之除外規定,不計入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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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5 |
6. |
金管銀法 字第 10100220400 號 函
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依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第 2 項以非股東
之專家身分擔任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監,無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及金
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之適用;然若非依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第 2 項擔任者,則仍有該等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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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4 |
7. |
金管銀外 字第 10100207040 號 函
金管會准予備查廢止「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銀行對非財
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及「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
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另各銀行應因應金管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
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為相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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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0 |
8. |
金管銀國 字第 10100200020 號 函
各金融控股公司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如有尚未完成修
訂事項,亦應儘速完成修訂,並應落實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內控制度,
以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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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