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元提供使用者依據法規公發布月份,查詢本局主管法規,包含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行政指導。
103年04月法規(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
1. |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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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5 |
103年04月行政函釋 |
1. |
金管銀法 字第 10300059434 號 書函
有關核釋證券商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於集中市場從事部
分交易,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之函釋一筆,自 103.04.24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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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4 |
2. |
金管銀法 字第 10300059431 號 令
證券商與銀行間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為之外幣拆款,得排除
銀行法第 32 條等條文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之限制;又有關資產品
質評估及損失準備提列,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
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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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4 |
3. |
廢
金管銀法 字第 10300059430 號 令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列對象辦理金融同
業間交易、單筆未超過 500 萬元之交易等授信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
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視同符
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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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4 |
4. |
廢
金管銀票 字第 10300087110 號 令
依據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所提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
礙公共運輸服務,為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 5 條第 1 款所定第
一類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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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21 |
5. |
金管銀外 字第 10350001360 號 函
銀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避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從事與其
避險需求不相稱之高風險複雜商品交易,並強化對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額度核給原則,覈實確認客戶之交易目的,審慎核給客戶相關交易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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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5 |
6. |
廢
金管銀外 字第 10300071870 號 令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總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外幣信託業務,
而其業務辦理不受信託業法、期貨交易法等法令之限制;又其交易對象以
中華民國境外客戶為限,且其業務之辦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
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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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1 |
7. |
金管銀票 字第 10300100480 號 令
修正「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並訂定第九期中小企業放款
餘額之預期成長目標,請各本國銀行配合持續加強對中小企業辦理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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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0 |
8. |
金管銀法 字第 10310001330 號 令
自 103.04.09 起,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不得以吸收存款為目的而舉辦贈品
贈獎等業務推廣活動,且其贈品之單一價格以 500 元內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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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09 |